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在辦理或考慮辦理離婚,對於離婚後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有所疑慮。當事人與配偶在婚姻期間各自累積了不同程度之財產,惟對於哪些財產應列入分配、分配比例如何計算等問題均不清楚。當事人希望瞭解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具體規則與請求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準與範圍為何?
  •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如何區分?繼承或受贈取得之財產是否列入分配?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何?
  • 一方是否得以對方浪費財產或對婚姻無貢獻為由,請求調整分配比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夫妻若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之核心在於民法第1030-1條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之剩餘額,剩餘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肯認夫妻雙方對家庭經濟之共同貢獻,使未就業或收入較低之一方亦能分享婚姻期間之經濟成果。

計算剩餘財產時應注意以下重點:第一,僅「婚後財產」列入計算,婚前已擁有之財產不在分配範圍。依民法第1017條,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取得者,推定為婚後財產。第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列入剩餘財產之計算。第三,為防止一方於離婚前惡意脫產,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經他方證明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者,應追加計算。

關於分配比例之調整,民法第1030-4條規定,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之請求,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審酌因素包括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貢獻程度顯有不足、夫妻之一方有浪費財產之情事等。惟實務上法院對於調整分配額採取較為嚴格之態度,須有明確事證始予調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以先屆至者為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之剩餘額,差額由剩餘較少之一方請求半數分配。婚前財產、繼承及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計算。請求權應於法定時效內行使。

  1. 儘早清查並確認雙方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備妥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2. 注意保全對方財產之證據,若有脫產之虞,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3. 離婚協議中應明確載明財產分配之方式與金額,避免日後爭議。
  4.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時效,及早主張權利。
  5. 若對方有浪費財產或對婚姻無貢獻之情事,可主張法院調整分配額,但應備齊證據。
  6.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評估訴訟或協議之最佳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