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重婚罪之定義及構成要件,欲瞭解在何種情況下會成立重婚罪。當事人可能面臨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另行與他人結婚之情形,或自身有類似疑慮,希望釐清重婚罪之法律要件與相關法律效果,包含刑事責任及民法上婚姻效力之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重婚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是否以完成結婚登記為必要?
- 相婚人(即與有配偶之人結婚者)是否亦構成犯罪?
- 重婚之後婚在民法上之效力為何?
- 重婚罪之追訴期間及告訴期間為何?
- 前婚若已事實上分居但未辦理離婚,再婚是否仍構成重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重婚罪規定於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構成要件包含:一、行為人於行為時有合法有效之婚姻關係存在(即前婚尚未消滅);二、行為人再與第三人締結婚姻關係。我國自97年5月23日民法修正施行後,結婚改採登記主義,因此重婚罪之成立須以後婚已完成結婚登記為要件。僅有事實上之同居關係而未辦理登記,不構成重婚罪。
值得注意者,刑法第237條後段規定「其相婚者亦同」,意即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結婚之第三人,亦構成重婚罪,處罰相同。惟相婚者若不知對方已有配偶(即欠缺犯罪故意),則不成立犯罪。重婚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不以被害配偶提出告訴為必要。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規定為二十年。
在民法效果方面,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985條重婚禁止規定者,後婚無效。惟同條但書另設有信賴保護之例外規定:若前婚配偶於後婚當事人已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消滅之情形下締結後婚者,前婚視為消滅。此外,被重婚之配偶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以配偶重婚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前婚雖事實上分居多年,若未依法辦理離婚手續(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前婚關係仍然存續,此時再婚仍構成重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重婚罪之成立以前婚關係存續中再行辦理結婚登記為要件,行為人及明知對方有配偶之相婚者均受處罰。後婚在民法上原則為無效,被重婚之配偶亦得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 如欲再婚,務必確認前婚已依法消滅(離婚登記完成或前配偶死亡),切勿在前婚存續中辦理結婚登記。
- 若發現配偶重婚,可向檢察署提出告發,重婚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應依法偵辦。
- 被重婚之配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後婚無效之訴,使後婚自始無效。
- 被重婚之配偶得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裁判離婚,並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
- 與他人結婚前應盡查證義務,確認對方是否已有婚姻關係,以免成立相婚罪。
- 事實分居不等於離婚,切勿誤認長期分居即可再婚,應先完成法定離婚程序。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釐清個案之具體法律關係及最適當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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