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到小孩就不付贍養費是否合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離婚後依約定或法院裁定應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然而,取得監護權之他方長期阻擋當事人探視子女,使當事人無法與子女會面交往。當事人因此認為既然看不到小孩,便不應再支付扶養費(贍養費),欲瞭解此種拒付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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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扶養義務與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否為互相獨立之法律關係?
  • 非監護方能否以探視權遭阻擋為由,拒絕支付子女扶養費?
  • 監護方阻擋探視時,非監護方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拒付扶養費可能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一義務包含扶養義務在內。又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無論監護權歸屬於何方,父母雙方均負有扶養子女之法定義務,此為基於親子關係所生之絕對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與扶養義務在法律上係屬兩個完全獨立之法律關係。探視權係保障非監護方與子女維持親情連結之權利,扶養義務則係確保子女獲得適當照顧之義務。二者之法律基礎、目的及救濟途徑均不相同,不得互為條件或互相抵銷。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均肯認扶養義務不因探視權受阻而消滅或得拒絕履行。若非監護方以看不到小孩為由拒付扶養費,監護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扣押薪資或查封財產。

反之,若監護方確實阻擋非監護方之合法探視,非監護方應循正確之法律途徑救濟。首先,若已有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非監護方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法院對違反裁定之監護方處以罰鍰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次,非監護方亦可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以監護方阻擋探視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為由,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此等救濟方式方為合法且有效之手段,以拒付扶養費作為報復手段,不僅於法無據,更將損害子女之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探視權與扶養義務為獨立之法律關係,即使探視權遭監護方阻擋,非監護方仍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扶養費。拒付扶養費不僅無法律依據,更可能遭強制執行,應另循合法途徑維護探視權。

  1. 持續依約定或裁定按時給付子女扶養費,避免遭強制執行或被認定為惡意不履行義務。
  2. 若尚無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應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
  3. 若已有法院裁定而監護方仍阻擋探視,得聲請法院對監護方處以罰鍰,促其履行配合義務。
  4. 保留每次探視遭拒之證據(如通訊紀錄、錄影等),作為日後聲請改定監護權之佐證。
  5. 評估是否以監護方長期阻擋探視、不利子女最佳利益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6.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同時維護扶養費之合理性與探視權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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