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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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之親密交往行為,包括頻繁約會、傳送曖昧訊息及親密照片等,已嚴重破壞婚姻關係。當事人認為配偶及第三者之行為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擬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希望了解侵害配偶權之求償要件、賠償金額之參考標準及應蒐集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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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何種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是否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
  • 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求償是否仍有依據?
  • 被害配偶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配偶與第三者是否負連帶責任?
  • 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之考量因素為何?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於109年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配偶外遇已無刑事責任,但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受影響。配偶權係指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配偶一方與第三者之不正當交往行為,侵害他方之配偶權,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關於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態樣,實務見解認為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凡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信賴者,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例如:頻繁單獨約會過夜、傳送親密訊息及照片、共同出遊住宿同一房間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判決即認定,縱未有性行為之具體證據,但行為已逾越社交禮儀之分際而足以破壞婚姻信賴者,仍構成侵害配偶權。配偶與第三者之行為若屬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會審酌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如交往時間長短、行為態樣)、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判賠金額多在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個案差異甚大。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當事人應注意時效之起算,避免權利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姦除罪化後,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仍為有效之救濟途徑。被害配偶得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逾越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即可構成侵權。

  1. 蒐集配偶與第三者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證據,如通訊紀錄截圖、照片、行車紀錄等。
  2. 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避免使用竊錄、非法取得等方式,以免證據遭排除或反遭追訴。
  3. 評估是否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訴訟,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4. 注意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應及時提起訴訟。
  5. 若擬同時訴請離婚,可依民法第1056條另行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6. 考量是否先行調解或和解,評估訴訟成本與預期賠償金額之合理性。
  7.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合理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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