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在辦理離婚,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累積較多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及投資等,而當事人因照顧家庭未外出工作,名下財產較少。當事人欲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不清楚具體計算方式及哪些財產應列入計算範圍。當事人亦擔心配偶可能在離婚前移轉或隱匿財產,希望了解因應之法律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公式為何?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如何區分?
- 配偶於離婚前移轉或隱匿財產時,得否追加計算?
- 家庭主婦(夫)對家務勞動之貢獻如何在財產分配中體現?
- 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會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如何調查配偶之實際財產狀況?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時效
- 民法第1030-2條 — 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
- 民法第1030-3條 — 惡意處分之追加計算
- 民法第1030-4條 — 顯失公平之調整
- 民法第1017條 — 夫妻財產之歸屬認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條 — 家事事件管轄法院
四、法律分析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公式為:先分別計算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現存價值,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得出「剩餘財產」,再比較雙方之剩餘財產差額,由財產較少之一方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二分之一。所謂「婚後財產」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但因繼承、受贈或慰撫金取得者不列入計算。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推定為婚後財產。
本案當事人因照顧家庭而名下財產較少,正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所欲保護之對象。立法意旨在於肯認家務勞動對家庭經濟之貢獻,使未外出工作之一方仍得分享婚姻期間共同努力之成果。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28號判決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家庭共同協力之法律上承認,不問其對財產增加之協力為直接或間接。
針對配偶可能隱匿或移轉財產之問題,民法第1030-3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處分之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命配偶提出財產清冊,亦可透過律師向國稅局、地政機關、金融機構等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若有脫產之虞,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權利。民法第1030-4條另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之,此係為避免不當得利之例外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照顧家庭致名下財產較少,得依民法第1030-1條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之財產得追加計算。建議及早調查對方財產並採取保全措施。
- 盤點自身婚前及婚後財產,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購買契約、銀行紀錄等)。
- 透過律師向國稅局調閱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
- 向地政機關查詢配偶名下不動產登記情形。
- 若發現配偶有脫產行為,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或於離婚後二年時效內另行起訴。
- 蒐集配偶近五年內異常處分財產之證據,供追加計算之用。
- 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計算分配金額並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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