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離婚要件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已出現嚴重裂痕,雙方長期分居且無法溝通協調,但配偶不同意協議離婚。當事人欲了解自身情況是否符合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以及應如何準備訴訟以提高勝訴機會。當事人亦關心離婚訴訟前是否須先經調解程序,以及訴訟期間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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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之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
  • 若不符合第1項列舉事由,能否依第2項概括條款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離婚訴訟前是否須先經家事調解程序?
  • 主張離婚之一方若自身亦有過失,是否仍得請求裁判離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裁判離婚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若當事人之情況符合上述任一款事由,即得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若不符合第1項列舉事由,仍可依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此概括條款之適用,須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婚姻之具體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又依同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雙方均須負責者,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

程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始得審理本案。調解程序中,法院會嘗試促成雙方和解或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應於調解及訴訟程序中,備妥相關事證,如分居事實之證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婚姻確已破裂。若涉及家暴情事,可同步聲請保護令並作為離婚事由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可循協議或裁判途徑。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事由或概括條款。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等情形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但須由法院個案判斷,且須注意有責程度之比較。

  1. 先評估是否可能達成協議離婚,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2. 整理具體事實並對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判斷是否符合。
  3. 若擬依第2項概括條款主張,蒐集婚姻破裂之相關證據(分居證明、對話紀錄、證人等)。
  4. 向管轄法院提出調解聲請,此為起訴前之必要程序。
  5. 調解不成立後,委任律師撰寫離婚起訴狀並提起訴訟。
  6. 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附帶請求。
  7. 建議及早諮詢家事律師,完整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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