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之條件與程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與第三者交往,並將當事人之母親趕出家門,現又欲將當事人趕出住所。當事人因父親之不當行為感到身心受創,希望了解是否可以免除日後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以及需符合哪些法定條件和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將子女趕出家門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118-1條所稱之「重大虐待或侮辱」?
  • 父親外遇並驅離母親之行為是否可作為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免除扶養義務與減輕扶養義務之區別及適用條件為何?
  • 子女是否可以在父親尚未請求扶養前即預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其生活陷於困難者,負扶養義務者亦得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衡平扶養權利義務之關係,避免受扶養權利者過去有嚴重不當行為,卻仍得享有受扶養之權利。

就本案而言,父親將母親趕出家門、與第三者交往,雖屬對配偶之不當行為,但是否直接構成對子女之「虐待或侮辱」,需視具體情節而定。然而,父親進而欲將子女趕出住所,此行為可能構成對子女之重大精神虐待,尤其父母依民法第1084條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將子女驅離住所明顯違反此義務。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父母過去之行為模式、對子女身心之影響程度、是否曾盡扶養義務等因素,判斷是否准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通常須在父母實際請求扶養時才提出,並非預防性之訴訟。但當事人可事先蒐集父親不當行為之相關證據,如驅趕之錄音錄影、通訊紀錄、家暴通報紀錄、證人證詞等,待日後父親請求扶養時即可作為聲請免除之依據。此外,若父親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將子女趕出家門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118-1條之重大虐待或侮辱,子女日後得據此聲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惟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通常於父母實際請求扶養時提出,當事人應先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1. 蒐集並保全父親不當行為之證據,包括驅趕之錄音錄影、通訊紀錄、目擊證人等。
  2. 若父親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撥打113保護專線。
  3. 必要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4. 確認自身住居所及經濟來源,先解決當前居住問題。
  5. 待日後父親請求扶養時,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6. 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家事律師,了解聲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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