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始知父母雙方均應負擔扶養費之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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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於其未滿一歲時離婚,母親獨自扶養當事人,承擔幼稒園至國中期間之所有生活開銷、健保及醫療費用。母親事業失敗後,父親負擔當事人高中學費並每月給付生活費至20歲,但拒絕支付大學學費。當事人現因先天疾病及長期工作導致健康惡化,母親仍持續負擔其健保費用,父親雖經濟能力充裕卻拒絕提供任何協助,當事人於23歲始知悉離婚後雙方父母均應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母親可否就未成年期間代墊之扶養費用向父親請求返還?
  • 成年子女因疾病無法維持生活時,父母之扶養義務是否仍然存在?
  • 母親當初表示不要贍養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影響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權?
  • 父親已部分負擔高中學費及生活費之情形下,扶養費之分擔比例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母親不要贍養費之意思表示,須區分「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之不同。贍養費係配偶間之請求,子女扶養費則為父母對子女之法定義務,二者性質不同。母親放棄贍養費並不等於代子女放棄扶養費之請求權,蓋扶養費為子女自身之權利,父母不得代為拋棄。因此,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親仍應按其經濟能力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

就已代墊之扶養費追討部分,母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請求父親返還其應分擔但未支付之扶養費差額。惟須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不當得利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消滅時效,自各期代墊時起算。因離婚已逾23年,幼稒園至國小初期之代墊費用可能已超過時效。但父親確有負擔高中學費及每月生活費至20歲之事實,法院在計算雙方應分擔比例時會將此部分納入考量。

其次,當事人現已成年,但因先天心臟疾病及身體狀況不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成年子女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仍得請求父母扶養。當事人可就目前之健康狀況及經濟困境,另行向法院聲請命父親給付扶養費。法院會審酌當事人之疾病狀況、工作能力、父親之經濟條件等因素酌定扶養費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放棄贍養費不影響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權。母親得追討代墊之扶養費差額,但部分費用可能已超過時效。當事人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仍得請求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1. 整理母親歷年代墊之各項費用(健保、醫療、學費、生活費)之收據及證明文件。
  2. 計算父親已負擔之費用(高中學費、每月生活費),與應分擔比例之差額。
  3. 由母親以不當得利請求權向父親追討尚在時效內之代墊扶養費差額。
  4. 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疾病無法維持正常工作及生活。
  5. 以當事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命父親給付扶養費,提出醫療診斷及經濟狀況證明。
  6. 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免費律師協助,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7. 同步了解是否符合社會福利補助資格,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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