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依法院裁定享有會面交往權,裁定內容為每月第1、3、5週之星期五下午六時接回子女,至星期日下午六時送回,且週次依該月星期五之次序定之。當事人對於跨月份之日期如何歸屬週次產生疑義,具體而言,某月30日為星期五,接回子女後翌日及後日已進入次月,不確定該星期五是否屬於當月之第5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裁定「週次依該月星期五之次序定之」應如何具體計算週數?
- 跨月份之會面交往期間(星期五至星期日跨越月底),該星期五應歸屬哪個月份之週次?
- 雙方對裁定內容之解釋有爭議時,應循何種程序處理?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 民法第1055-5條 — 未行使親權方之會面交往權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之裁定
- 家事事件法第185條 — 裁定之執行與解釋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 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裁定文字之解釋。裁定明確載明「週次依該月星期五之次序定之」,此意謂應計算該月份中星期五出現之先後順序,以決定屬於第幾週。以具體案例而言,若某月之星期五分別落在2日、9日、16日、23日、30日,則30日即為該月之第5個星期五,屬於「第5週」。會面交往之起始日為星期五,故週次之認定應以星期五所在之月份為準,即使接續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已跨入次月,仍不影響該次會面交往屬於前一月份第5週之認定。
此種解釋方式符合裁定之文義及目的。裁定以星期五之次序定週次,即以星期五為計算基準日,會面交往期間自星期五延續至星期日僅為時間之自然延伸,並非獨立之週次認定。實務上,法院在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時,通常會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及雙方之便利性,跨月之情形為日曆自然現象,不應因此限縮非監護方之會面交往權利。
若雙方對於裁定內容之解釋仍有爭議且無法自行協調,任一方得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裁定解釋或補充裁定,由法院就爭議之文字為明確之闡釋。此外,若會面交往之方式已不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或實際需要,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裁定文義,週次以該月星期五之出現次序認定,某月30日若為該月第5個星期五,即屬第5週之會面交往,接續之星期六及星期日雖已跨入次月,仍屬該次會面交往範圍。
- 每月初先確認該月所有星期五之日期,標註第1、3、5個星期五作為會面交往日。
- 製作年度會面交往日曆表,事先與對方確認各月之會面交往日期,減少爭議。
- 若雙方對週次計算有不同見解,先嘗試友善溝通協調。
- 協調不成時,可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裁定解釋,由法院就爭議之文字為明確闡釋。
- 若現行會面交往方式已不合適,得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
- 保留每次接送子女之紀錄,包括時間、地點、雙方到場情形等,作為日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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