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共同監護一名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法院判決書已載明子女出國或移民須經雙方父母同意。然而前配偶已第三度未經當事人同意,擬於非其探視日帶子女出國。當事人欲請求法院發函移民署,將未成年子女列為禁止出國對象,並想了解應提出何種書狀及具體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判決書載明出國須經雙方同意,一方違反時他方應循何種程序聲請救濟?
- 主要照顧者可否直接聲請法院函知移民署禁止子女出國?
- 此類聲請應以強制執行方式或其他書狀方式為之?
- 前配偶屢次違反判決內容,是否構成變更監護權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與變更
- 民法第1069-1條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履行勸告與間接強制
-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 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
四、法律分析
本案判決書已明確載明未成年子女出國或移民須經雙方父母同意,前配偶未經當事人同意擬帶子女出國,顯然違反判決內容。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及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40010042號函釋意旨,法院得依一方父母之聲請,函知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此係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及確保判決內容之履行所為之措施。
就程序而言,當事人應向原裁判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而非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具體而言,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說明判決書之相關內容(出國須經雙方同意之條款)、前配偶已三度違反之事實,以及目前有再度帶子女出國之急迫危險,請求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函知移民署,將該未成年子女列入禁止出國名單。法院若認有必要,通常會迅速處理並發函。此外,當事人亦可一併聲請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於暫時處分中禁止前配偶帶子女出國。
若前配偶屢次違反判決所定之條件,當事人除上述禁止出國之聲請外,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監護權),主張前配偶不遵守法院裁判、不利於子女之最佳利益,請求法院將親權改由當事人單獨行使。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是否變更親權時,會將一方是否尊重他方之親權行使及配合探視安排列為重要考量因素,前配偶屢次違反判決之行為對其相當不利。建議當事人留存前配偶歷次擬帶子女出國之證據,包括訊息紀錄、航班訂位資料等,作為日後主張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向原裁判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請求法院發函移民署將未成年子女列為禁止出國對象,無需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前配偶屢次違反判決亦可作為聲請變更監護權之有力事由。
- 備妥判決書正本或確定證明書,確認其中載明出國須經雙方同意之條款。
- 撰寫聲請狀向原裁判法院提出,載明前配偶三度未經同意帶子女出國之事實。
- 檢附前配偶擬帶子女出國之相關證據,如訊息紀錄、航班資訊等。
- 若情況緊急,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即時禁止前配偶攜子女出境。
- 留存歷次前配偶違反判決之完整證據,為日後聲請變更監護權預做準備。
- 評估是否聲請法院對前配偶進行履行勸告或科處怠金,促使其遵守判決內容。
- 建議委任熟悉家事案件之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以加速法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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