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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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幼時多次遭受父親家暴,惟當時並未報案。就學期間父親亦未盡扶養義務,父母離婚時當事人尚在就學中,離婚後因父親另有對象而未與當事人同住,均由母親照顧扶養。大學期間費用亦由母親資助,嗣後父親信用破產並遭地下錢莊追債後失蹤多年。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申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以及應準備之資料與申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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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幼時對當事人施暴但未報案,是否仍可作為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之免除事由?
  • 父親失蹤多年,當事人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應準備哪些文件及證據?
  • 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本案父親之行為同時涉及上述兩款事由,當事人得據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舉證問題,雖然當事人幼時遭受家暴未曾報案,但不以有報案或驗傷紀錄為必要。實務上,法院得審酌證人之證述(如母親、親戚、師長之證詞)、相關書證(如學校輔導紀錄、醫療紀錄等),以及當事人本人之陳述等,綜合判斷是否確有家暴之事實。此外,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部分,當事人可提出母親獨自撫養之相關費用單據、學費繳費紀錄由母親支付之證明、父親從未給付扶養費之陳述等,以佐證父親確實未盡扶養義務。

程序上,當事人應向自己住所地或父親最後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此類案件屬家事非訟事件,由法院以裁定方式處理,程序相對簡便。父親失蹤多年之情形,法院可透過戶籍查詢最後登記地址進行送達,必要時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不影響案件之進行。聲請時無需繳納高額裁判費,僅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當事人亦可自行撰寫聲請狀無需委任律師,惟建議至少先行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以獲取專業意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之情形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減免扶養義務之要件,父親幼時施暴及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均可作為聲請事由。即使未曾報案,仍可透過其他證據方式舉證,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1. 蒐集父親施暴之相關證據,如請母親、親戚或師長出具書面證述或願意出庭作證。
  2. 整理母親獨自扶養之費用證明,包括學費繳納紀錄、生活費支出明細等。
  3. 向戶政機關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確認其最後登記住所。
  4. 向住所地之家事法院遞交「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並檢附相關證據。
  5.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得免費律師協助。
  6. 於聲請狀中詳述父親家暴行為、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經過及時間。
  7. 取得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後妥善保存,日後若有第三人對父親代墊費用後向當事人求償時,即可據以抗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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