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碰觸他人是否構成性騷擾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視障者,某日飲酒後於某店家內活動時,因視力障礙未看見店員,無意間與店員發生碰撞,致使店員感到不適。當事人強調碰觸完全是無意識之行為,並非有任何不當意圖。當事人擔憂此情形是否會被認定為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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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性騷擾之構成是否以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為必要?
  • 無意間之身體碰觸是否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構成要件?
  • 視障者因視力障礙而發生碰觸,其身心障礙因素對性騷擾認定有何影響?
  • 飲酒是否影響性騷擾故意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條文文義可知,性觸摸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具有「意圖性騷擾」之主觀要件為前提。此所謂意圖,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動機,故意對他人為身體碰觸之行為。若碰觸純屬偶然、非出於故意,即不符合本條之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當事人為視障者,因視力障礙在店內行動時未能察覺店員之存在,無意間發生身體碰撞。此種因身心障礙所致之偶然碰觸,與出於性騷擾故意之碰觸在主觀要件上有本質之不同。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性觸摸罪既以「意圖」為要件,則非故意之碰觸自不構成本罪。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判決亦指出,性騷擾之認定須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客觀行為態樣及當時之具體情境。

然而,當事人亦應注意,飲酒後在公共場所活動本身即可能增加碰觸他人之風險。雖然飲酒本身不當然成為性騷擾故意之證明,但若飲酒後之行為舉止被認為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界限,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性騷擾之不確定故意。因此,建議當事人日後在公共場所活動時應注意自身安全與他人感受,必要時尋求他人協助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此外,即使不構成刑事之性騷擾,若碰觸造成對方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對方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意間之身體碰觸因欠缺「意圖性騷擾」之主觀要件,原則上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觸摸罪。視障者因視力障礙導致之偶然碰撞,更難認定具有性騷擾之故意。

  1. 若遭指控性騷擾,應保持冷靜,誠懇說明碰觸係因視力障礙而無意間發生。
  2. 蒐集可證明碰觸非出於故意之證據,如店內監視器畫面、在場證人之證詞。
  3. 準備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證明文件,證明視力障礙之程度與日常行動之困難。
  4. 若對方提出告訴,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欠缺性騷擾之主觀意圖。
  5. 主動向對方表達歉意並說明情況,爭取對方理解以化解誤會。
  6. 日後於公共場所活動,尤其飲酒後,應考慮請人陪同或使用輔助工具以避免類似情形。
  7. 若收到性騷擾調查通知,應積極配合調查程序並據實陳述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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