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定假日不休假且無加倍薪資之勞動權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公司提出一份契約文件,內容大致載明國定假日視為一般工作日,無休假亦無加倍薪資,要求員工簽署同意。當事人因人事部門人員在場監督,礙於壓力而簽署同意。當事人對此約定之合法性感到困惑,希望了解如何主張自身應有之國定假日休假與加班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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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動契約中約定國定假日不休假且不給付加倍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
  • 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之勞動契約條款,其法律效力為何?
  • 員工已簽署同意該條款,是否仍得主張權利?
  • 員工如何追討過去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差額?追討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明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9條進一步規定,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上述規定均屬強制規定,不容勞資雙方以契約約定加以排除。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本案公司要求員工簽署之同意書,其中「國定假日視為一般工作日,無休假亦無加倍薪資」之約定,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強制規定,依法應屬無效。即使員工已在同意書上簽名,該條款仍然無效,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明確指出,勞基法之規定為強制規定,勞雇雙方之約定低於勞基法標準者,該約定無效,應回歸勞基法之規定。

因此,員工有權就過去於國定假日出勤但未獲加倍工資之部分,向雇主追討差額。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屬於此類定期給付債權,故員工得追討過去五年內之國定假日加班費差額。員工可先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亦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逕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要求員工簽署國定假日不休假且無加倍薪資之約定,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即使員工已簽署同意,仍得主張該約定無效並追討應得之加倍工資。

  1. 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檢舉申訴,由主管機關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2. 詳細計算過去五年內於國定假日出勤之日數,並核算應補發之加倍工資差額。
  3. 蒐集保留出勤紀錄、薪資單、排班表等相關證據,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4.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發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
  5. 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6. 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取得專業諮詢,了解更多救濟管道與程序。
  7. 日後簽署任何勞動契約前,應仔細審閱條款內容,對於違法條款得拒絕簽署或保留異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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