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任交往期間,對方贈送一台筆記型電腦,並曾代為購買遊戲點數。分手後,對方主張筆電僅係借用、購買點數之款項為借款,要求當事人全數返還,否則將報警提告。當事人認為當初係出於贈與,對方之事後主張與當時真意不符,對法律責任感到擔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交往期間給予之筆電及代購點數,究竟為贈與或借貸關係?
- 對方主張為借用及借款,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若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是否有成立之可能?
- 贈與物是否得於分手後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交往期間之物品給付,究竟為贈與或借貸,須依當時雙方之真意認定。依民法第406條,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若對方主張為借用或借款,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權利存在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對方必須證明當初給予筆電及代購點數時,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貸之合意。在無書面借據或明確對話紀錄佐證之情況下,對方之舉證困難度甚高。
就刑事侵占罪而言,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若物品係基於贈與而取得所有權,即非「持有他人之物」,不構成侵占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實務上,交往期間之贈與糾紛,法院多認定為民事爭議,不輕易以刑事侵占罪論處。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借貸與贈與之區別,應就給付之原因、雙方關係、社會通念等綜合判斷,交往中之日常贈與多屬感情性贈與,分手後不得任意主張為借貸。
此外,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雖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單純分手並非忘恩行為。因此,對方以報警相要脅,在法律上之立場並不穩固,當事人無須過度擔憂,惟仍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交往期間之贈與物品,在對方無法舉證為借貸關係之情況下,當事人無返還義務。對方以報警威脅,在法律上成立侵占罪之可能性極低,此糾紛本質為民事爭議。
- 蒐集並保存交往期間之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訊息),尤其是對方贈與物品時之相關對話,以證明贈與之意思表示。
- 切勿因對方威脅報警而貿然承認借貸關係或簽署任何文件。
- 若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配合警方調查並據實陳述,提出贈與之相關證據。
- 若遭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保留證據並考慮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 必要時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合理方式解決爭端。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況,取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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