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請求返還賠償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駛汽車行經窄巷時,不慎擦撞路邊停放之四部機車致其倒地,雙方均無人受傷。員警以巷弄無紅線為由未舉發機車違規停車,認定肇責全在汽車駕駛人。當事人擬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及肇因鑑定,主張該巷弄路寬不足六公尺屬狹路,機車不得停放,故機車車主亦應負部分肇責。當事人考慮先與機車車主和解,待鑑定結果出爐後再請求返還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成立後,能否因事後取得之肇因鑑定結果而推翻和解內容?
  • 路寬不足六公尺之巷弄停放機車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構成與有過失?
  • 和解契約是否因錯誤而得撤銷?
  • 先行和解是否會影響後續主張對方肇責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一旦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原則上不得事後以新發現之事實或證據推翻和解內容。民法第738條雖列有和解得撤銷之事由,包括和解所依據之事項經確定判決認定不實者,但須符合嚴格之要件,單純事後取得之肇因鑑定結果並不當然構成撤銷和解之事由。

就肇責認定而言,當事人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款及交通部函釋主張巷弄路寬不足六公尺屬狹路不得停車,此論點在法律上確有依據。若經肇因鑑定確認機車車主違規停放於狹路亦有過失,則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得減輕汽車駕駛人之賠償責任。然而,此項主張應在和解前提出,而非和解後始行主張。

從策略面分析,若當事人先行和解並全額賠償,即使日後鑑定結果認定機車車主亦有肇責,要撤銷已成立之和解契約極為困難。和解具有創設效力,一旦成立,原有之法律關係即為和解契約所取代。因此,強烈建議當事人在取得肇因鑑定結果並釐清肇責比例之前,不要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喪失有利之法律地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拘束力,事後以肇因鑑定結果請求返還已付賠償金極為困難。建議先申請肇因鑑定,待釐清肇責比例後再行協商賠償金額。

  1. 立即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確認初步肇責認定結果。
  2.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因鑑定,主張巷弄路寬不足六公尺屬狹路,機車違規停放亦應負部分肇責。
  3. 在取得肇因鑑定結果之前,切勿與機車車主達成和解或支付任何賠償金。
  4. 蒐集巷弄寬度之相關證據(如實地測量紀錄、Google地圖等),佐證該巷弄確屬狹路。
  5. 若對方催促和解,可表明願意依鑑定結果按肇責比例賠償,但須待鑑定完成。
  6.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兩年時效,在時效內完成鑑定及協商。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之肇責比例及合理賠償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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