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兩名好友一同進行線上遊戲,遊戲中另有兩名陌生隊友。過程中一名陌生隊友持續以訓斥語氣對當事人說話。當事人在與對手交戰失利後,在五人聊天室中輸入不雅言詞,但表示該言論係與好友間之玩笑,並非針對該陌生隊友,且此前從未與該隊友有任何對話。該陌生隊友隨即表示要對當事人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線上遊戲五人聊天室中發表不雅言論,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
- 當事人之言論非針對特定人,是否仍構成對陌生隊友之侮辱?
- 公然侮辱罪之主觀犯意如何認定?與好友間之玩笑是否足以排除犯意?
- 陌生隊友是否具備告訴權?告訴成立之可能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
- 刑法第314條 — 妨害名譽告訴乃論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 告訴權人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所謂「公然」,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33號判例),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線上遊戲之五人聊天室雖為封閉對戰環境,惟因有陌生隊友在場,已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之要件。
然而,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尚須具備「侮辱特定人」之要件及主觀犯意。本案當事人主張其言論係與好友間之玩笑,並非針對該陌生隊友,且在此之前從未與該隊友有任何對話互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侮辱行為須以使特定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為目的,若言論之對象不明確或非針對告訴人,則難以認定構成侮辱。況且,遊戲中好友間之嘲諷玩笑屬常見互動模式,若客觀上可認定言論係針對好友而非陌生隊友,則欠缺侮辱該隊友之主觀犯意。
綜合研判,本案告訴成立之可能性較低,惟仍不可輕忽。若對方確實提告,當事人應積極舉證說明該言論之對象為好友而非告訴人,並提供語音通話紀錄等佐證。另需注意,即使刑事不成立,對方仍可能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不可掉以輕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之言論因非針對該陌生隊友且欠缺侮辱之主觀犯意,告訴成立之可能性較低。惟線上遊戲聊天室之言論仍可能衍生法律風險,應謹慎注意。
- 立即保存遊戲中之聊天紀錄截圖,作為日後證明言論非針對該隊友之證據。
- 若有與好友間之語音通話紀錄,應妥善保存以佐證該言論係好友間之玩笑。
-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應積極配合說明事實經過,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 避免再與該陌生隊友有任何接觸或言語衝突,以免增加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 日後在線上遊戲中應注意言論分寸,尤其在有陌生人在場之公開聊天室中,避免使用可能被誤解之不雅言詞。
-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應備妥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和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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