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借款糾紛與跨境法律問題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年前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大陸地區人士,因經濟因素發生借貸往來。對方因以不正當方式向銀行取得款項遭公安調查,當事人協助其還款後,對方以當事人名義與某銀行簽署還款協議,要求當事人按月償還人民幣,並以威脅手段迫使當事人持續匯款。當事人質疑該還款協議之真實性及效力,擔憂對方是否為詐騙,並憂慮自身是否可能因此在中國遭到通緝或法律追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當事人本人簽署之還款協議是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 對方以威脅手段要求匯款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或詐欺?
  • 中國大陸公安是否得直接至台灣執行逮捕或通緝?
  • 當事人若經香港轉機,是否有遭遣送至中國大陸之風險?
  • 台灣人民未曾入境中國大陸,是否可能因網路行為在中國遭追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契約效力而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本案所謂還款協議係由對方代為簽署,當事人本人未親自簽名用印,依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該協議對當事人不生效力,除非當事人事後予以承認。縱使當事人曾因恐懼而口頭同意,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得撤銷。

就對方行為之刑事責任而言,對方以不實之還款協議要求當事人持續匯款,若該協議為虛構,則對方之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此外,對方以「提供證據當證人」、「公安會派人到台灣抓人」等語威脅當事人匯款,該等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要件。當事人已匯出之款項得依法請求返還。

就跨境執法問題而言,依現行兩岸關係條例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國大陸公安無法直接至台灣執行逮捕。兩岸間之犯罪追訴須透過司法互助管道辦理,且程序嚴謹,並非對方口頭威脅即可實現。當事人人在台灣,未曾入境中國大陸,中國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之管轄權行使有其實際困難。至於經香港轉機之風險,若無正式通緝紀錄,一般不會遭到攔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行為極可能構成詐欺或恐嚇取財,未經當事人本人簽署之還款協議不具法律拘束力。中國大陸公安無法直接至台灣逮捕當事人,當事人應立即停止匯款並向警方報案。

  1. 立即停止向對方匯出任何款項,切勿再受威脅而繼續付款。
  2. 保全所有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包含通訊軟體對話、轉帳紀錄等),作為日後報案及訴訟之證據。
  3. 向住所地警察機關報案,主張對方涉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及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
  4.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對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追回已匯出之款項。
  5. 切勿提供個人身分證件、台胞證影本或其他個人資料予對方,以免遭冒用。
  6. 若仍有出國轉機之需求,可事先向移民署或相關單位查詢是否有任何限制出境之紀錄。
  7. 若持續遭受對方騷擾威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向警方申請協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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