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兩名好友在線上遊戲中組隊,同隊另有兩名陌生隊友。當事人與好友使用語音通話,在遊戲過程中被好友嘲諷後,於公開聊天室中輸入不雅言詞作為回應。一名陌生隊友隨即表示要對當事人提告,但當事人強調該言論係回應好友之玩笑,過程中從未與該陌生隊友有任何對話。當事人擔憂此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線上遊戲公開聊天室是否屬於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場所?
- 當事人之言論係回應好友而非針對陌生隊友,是否影響侮辱罪之成立?
- 遊戲中好友間之嘲諷互動,是否足以作為排除侮辱犯意之抗辯?
四、法律分析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包含:(1)公然、(2)侮辱、(3)針對特定人、(4)具有侮辱之主觀犯意。本案遊戲公開聊天室有五名玩家可見訊息,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環境,符合「公然」之要件。然而,當事人之不雅言詞係在被好友嘲諷後以文字回應,其言論脈絡顯示對象為好友而非陌生隊友。
依實務見解,公然侮辱罪須以言論針對特定人為要件。若言論之對象可由客觀情境判斷並非告訴人,則告訴人不具被害人之地位。本案中,當事人與陌生隊友間無任何對話紀錄,且言論發生之時間點恰在被好友嘲諷之後,客觀上可推認言論對象為好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指出,侮辱行為須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若言論對象不明或非針對告訴人,即難認構成侮辱。
此外,遊戲環境中好友間之嘲諷玩笑屬常見社交互動,與一般社會場合之言語攻擊性質不同。當事人若能舉證其與好友間素有此類互動模式,且好友本人並未感覺受辱,更可強化其言論非針對陌生隊友之抗辯。惟需注意,在公開場合發表不雅言詞本身仍具一定法律風險,縱使最終不成罪,訴訟過程仍耗費時間精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之言論係回應好友之嘲諷,非針對陌生隊友,欠缺侮辱該隊友之主觀犯意,公然侮辱罪成立之可能性甚低。惟仍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立即截圖保存遊戲中之完整聊天紀錄,特別是顯示言論脈絡(被好友嘲諷後回應)之部分。
- 保存與好友間之語音通話紀錄或相關佐證,以證明言論係針對好友之互動。
- 請好友出具書面說明,表示該言論係彼此間之玩笑且未感覺受辱。
- 若收到檢察署傳票或警方通知,應積極到場說明並提供上述證據。
- 日後在有陌生人在場之公開聊天室中,應避免使用不雅或可能引起誤解之言詞。
- 若確遭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或在偵查階段即向檢察官充分說明事實經過以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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