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購屋時人在國外無法親自到銀行辦理對保手續,遂將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頭期款由母親先行支付,惟後續之房屋貸款均由當事人繳納。當事人日後欲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考慮以分年贈與方式辦理,但擔憂贈與取得之成本偏低,未來出售時將面臨高額之房地合一稅。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有方法證明房貸確為其本人繳納,以提高取得成本基礎,降低日後出售時之稅務負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母親之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如何舉證?
- 以贈與方式過戶時,取得成本如何計算?是否會導致日後出售時之高額稅負?
- 若主張借名登記而非贈與,過戶時之取得成本是否得以原始購入價格計算?
- 繳納房貸之證明能否作為提高取得成本之依據?
- 借名登記終止後辦理過戶,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為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認定及其稅務影響。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已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其法律關係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本案當事人因人在國外無法辦理對保,將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後續房貸均由當事人繳納,符合借名登記之典型態樣。
在稅務面向上,若以贈與方式過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受贈人之取得成本將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遠低於實際市價。日後出售時,依房地合一稅制度,獲利(售價減取得成本)將適用較高之稅率,造成當事人沈重稅負。反之,若能成功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則終止借名登記後之過戶並非贈與行為,而係將財產回復至真正所有人名下,取得成本應以原始購入價格計算,可大幅降低日後出售時之稅務負擔。
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關鍵證據包括:房貸繳款紀錄(以當事人帳戶扣款之銀行明細)、頭期款之資金流向(若母親支付頭期款,是否有當事人匯款給母親之紀錄)、房屋之實際管理使用情形、以及最重要的書面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強調,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缺乏書面契約,當事人得以間接證據證明,但舉證難度較高。向國稅局主張非贈與時,亦須提供充分之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應定性為借名登記關係而非贈與,終止借名登記後辦理過戶,取得成本得以原始購入價格計算,可大幅降低日後出售時之稅務負擔。關鍵在於蒐集並保存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完整證據鏈。
- 儘速與母親簽訂書面之借名登記契約或借名登記終止協議書,載明房屋實際出資人為當事人,母親僅為登記名義人。
- 整理並保存所有房貸繳款紀錄,包括銀行帳戶扣款明細、轉帳紀錄,以證明房貸確由當事人繳納。
- 釐清頭期款之資金流向,若有當事人匯款給母親用於支付頭期款之紀錄,應一併保存。
- 辦理過戶時,以終止借名登記為原因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非以贈與為登記原因。
- 向國稅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本件過戶非屬贈與,避免被課徵贈與稅。必要時可先向國稅局申請預先核釋。
- 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就不同過戶方式之稅務影響進行精算比較,選擇最有利之方案。
- 若母親名下仍有未清償之房貸,須先與銀行協商債務人變更或轉貸事宜,確保過戶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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