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月中旬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已支付兩個月押金及一個月租金,約定起租日為次月初。惟當事人於起租日前數日通知房東因故無法承租,請求退還押金。房東拒絕協商,堅持扣除全部兩個月押金作為違約賠償,且拒接當事人電話,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賃契約簽訂後尚未起租,承租人片面終止是否構成違約?
- 房東扣除全部兩個月押金是否屬於過高之違約金,得否請求酌減?
- 已繳納之一個月租金,於起租日前終止契約時是否應全額退還?
- 雙方對於提前終止租約之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合意時,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租賃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成立生效,不以實際入住為要件。當事人於簽約後、起租日前通知房東不願繼續承租,在法律上構成承租人片面終止契約之違約行為。依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若契約中有違約金條款,則依約定處理;若無特別約定,則依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金額。
關於押金性質,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其性質為擔保承租人履約之用。押金並非違約金,房東於租約終止後應返還押金,僅得就實際損害扣抵。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實務上,承租人於起租前解約之賠償行情約為一個月租金,房東逕行扣除全部兩個月押金,可能被認定為過高。
至於已預繳之一個月租金部分,因當事人尚未使用房屋,房東並未提供租賃物供使用收益,依不當得利法則(民法第179條),房東應返還該筆租金。當事人可先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較低成本之途徑爭取合理退還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約已成立生效,起租前片面解約構成違約,惟房東扣全部兩個月押金恐屬過高。依實務行情,賠償約一個月租金為合理,已預繳之租金因未使用應全額退還。
-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溢扣之押金及已繳租金。
- 檢視租賃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提前終止或違約金之特別約定條款。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租屋糾紛申訴,請求協助調處。
- 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具法律效力且免費。
- 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請求返還溢扣押金。
- 保留所有繳款收據、匯款紀錄、通話紀錄及訊息截圖等證據。
- 未來簽約前審慎評估承租意願,並注意契約中關於提前終止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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