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連同房屋被人侵占之法律救濟途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於民國七十二年購買一筆土地連同房屋,並登記於父親名下,持有比例為百分之百,無共同持有之問題。約民國七十八年,家族中一名長輩之配偶住進該屋並在內經營神壇,其後雙方發生不愉快,土地所有人多次請求對方搬離均未獲回應。由於年代久遠,相關長輩均已過世。所有權人已向地政機關查證產權狀況,持有土地權狀及房屋稅籍證明,亦完成鑑界及房屋保存登記,現欲透過法律途徑收回土地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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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所有權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占有人返還土地及房屋?占有人有無主張時效取得之可能?
  • 占有人之行為應成立刑法上之竊占罪或侵占罪?兩者有何區別?
  • 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應如何搭配運用?何者為較有效之策略?
  • 所有權人得否請求占有人給付歷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範圍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本案土地及房屋均登記於當事人父親名下,產權明確無爭議,占有人並無任何租賃契約或其他合法占有權源,構成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占有人遷讓房屋並返還土地。此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占有人無法律上原因而使用他人不動產,構成不當得利,所有權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此項請求之時效為五年,故得回溯請求五年之不當得利。

關於刑事責任,須區分「侵占罪」與「竊占罪」。侵占罪(刑法第335條)係指持有他人之「動產」而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客體限於動產。本案占有人係占用他人之不動產,應成立「竊占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惟須注意,竊占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占有人自民國七十八年即占用至今已逾三十年,追訴權時效可能已完成。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指出,竊占罪為即成犯,於竊占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追訴權時效自完成竊占之日起算。

因此,建議以民事訴訟為主要救濟途徑。民事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所有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所有權人隨時得訴請返還。至於占有人是否可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規定,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達二十年以上,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若占有人未曾申請地上權登記,則不成立時效取得。實務上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命占有人遷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所有權人產權明確,得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占有人返還不動產,並得回溯五年請求不當得利。刑事竊占罪因年代久遠可能已逾追訴時效,建議以民事訴訟為主要策略。

  1. 先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占有人限期搬離,並載明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2. 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民法第767條返還土地及房屋,並併請求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備妥土地權狀、房屋稅籍證明、地籍圖、鑑界成果等產權文件作為訴訟證據。
  4. 評估刑事竊占罪之追訴時效是否已完成,若仍在時效內,可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作為談判籌碼。
  5. 注意占有人是否曾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若有則須另行處理。
  6. 取得確定判決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命占有人遷出並返還不動產。
  7. 委請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全貌,擬定民刑事並行之最佳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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