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交往對象(男女朋友關係,非婚姻)於交往期間共同購買一戶房屋。嗣後發現對方出軌,雙方感情破裂面臨分手。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共同購買之房屋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得因對方出軌而主張相關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婚伴侶共同購屋,房屋產權歸屬應如何認定?登記名義與實際出資比例不符時如何處理?
- 未婚伴侶間一方出軌,他方得否主張損害賠償?法律上有無請求權基礎?
- 分手後共有不動產如何分割?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共同貸款之房貸債務於分手後應如何分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應釐清,男女朋友關係並非法律上之婚姻關係,因此不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亦無配偶權可言。一方出軌在法律上不構成對他方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已廢除通姦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且本案雙方未婚),當事人無法因對方出軌而主張精神慰撫金或損害賠償。房屋之處理應回歸共有物之法律關係。
共同購屋之產權歸屬,首先應以不動產登記簿之記載為準。若登記為雙方分別共有,則各依登記之應有部分享有權利。若僅登記於一方名下,出資之他方需舉證證明雙方間有借名登記或共同出資之合意,方得主張其實際權利,此舉證門檻較高。就分手後不動產之處理,雙方得協議由一方買下他方持分,或共同出售後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若協議不成,任一方得依民法第823條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另須注意房貸問題。若雙方為共同借款人,銀行得向任一方請求清償全部貸款(連帶債務)。分手後一方若拒絕繼續繳納房貸,他方仍須對銀行負清償責任,事後再向拒繳方求償。建議在處理不動產分割時一併協商房貸債務之分擔方式,並以書面明確約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婚伴侶間出軌無法律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共同購屋之處理應回歸共有物分割之規定,雙方得協議或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房貸債務亦須一併處理。
- 確認不動產登記狀態:調閱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房屋登記為雙方共有或僅一方名義,以及各自持分比例。
- 整理出資證明:蒐集頭期款匯款紀錄、房貸繳款紀錄、裝潢費用收據等,釐清雙方實際出資比例。
- 協商不動產處理方案:優先以協議方式處理,由一方買下他方持分或共同出售後分配價金。
- 處理房貸債務:與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或約定由取得房屋之一方承擔全部房貸,另簽書面協議明確債務分擔。
- 訴請裁判分割:若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得以變價分割或金錢補償方式處理。
- 委請律師協助:不動產金額龐大且涉及貸款債務,建議委請律師代為協商或訴訟,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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