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48:共同出資購屋借名登記,可否請求返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僅以甲之名義辦理登記。事後甲否認乙有出資,主張乙係自願贈送房屋予甲。乙持有一段甲之配偶丙承認共同購買事實之影片,影片中丙與乙對話明確談及共同出資,甲雖在場但未發言,惟亦未否認丙之陳述,甚至在丙偏離話題時引導回到出資議題。當事人詢問該影片是否具法律效力,可否據以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以及丙可否作為證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乙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
  • 影片中丙承認共同出資之陳述,對甲是否具有拘束力?
  • 甲在場未否認丙之陳述,是否構成默示承認借名登記事實?
  • 丙可否作為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證人?其證詞之證明力如何?
  • 乙應如何舉證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其性質類推適用委任契約(民法第529條)。本案甲乙共同出資購屋僅以甲名義登記,若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乙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請求甲移轉登記為乙之名義。

關於影片證據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影片屬於書證以外之證據方法,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丙於影片中承認共同出資之陳述,雖非甲本人之陳述,但甲在場聽聞而未否認,甚至引導丙回到出資話題,實務上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默示承認借名登記事實之間接證據。惟此仍須由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單憑影片可能不足以完全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丙作為甲之配偶,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並無作證之不適格事由,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惟法院審酌證人證詞時,會考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陳述之一致性等因素。建議乙除影片外,另蒐集匯款紀錄、出資證明、購屋相關文件等補強證據,以強化借名登記關係之舉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可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乙得終止契約後請求甲移轉登記。影片可作為證據但單獨證明力有限,應蒐集其他補強證據。丙可作為證人但證詞之證明力由法院判斷。

  1. 蒐集出資證明:整理所有與購屋相關之匯款紀錄、轉帳明細、銀行對帳單等,證明實際出資事實。
  2. 保全影片證據:將影片妥善保存並製作備份,必要時可委請公證人就影片內容進行認證。
  3. 蒐集其他間接證據:購屋時之仲介聯繫紀錄、看屋紀錄、房屋稅繳納紀錄、修繕費用支出等均可作為補強證據。
  4. 發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以存證信函通知甲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要求於一定期限內辦理移轉登記。
  5. 提起民事訴訟:若甲拒絕配合,向法院提起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訴。
  6. 聲請假處分:為防止甲於訴訟期間將房屋出售或設定抵押,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甲處分該不動產。
  7. 委請專業律師:借名登記案件之舉證難度較高,建議委請具有不動產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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