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47:抵押權逾20年時效,債權人可否追討或法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債權人於民國93年向當事人之父母借貸,並以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民國94年曾進行法拍但未能拍定,期間雖曾致電催討但未果,此後未再進行法拍或其他追討行為。當事人之父母不知有15年請求權時效及5年抵押權除斥期間之規定。20年期滿後,債權繼承人起訴要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當事人詢問在此情形下可否仍追討債務、再行法拍,以及答辯狀應如何撰寫。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權請求權是否已因15年消滅時效而消滅?期間有無中斷事由?
  • 抵押權是否因民法第880條之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 債權人(抵押權人)可否於時效完成後仍實行抵押權進行法拍?
  • 答辯狀應如何主張以抵抗塗銷登記之請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債權設定於民國93年,至今已逾20年,債權請求權之15年消滅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雖未消滅但已成為「自然債務」,債權人無法強制追討。惟須注意時效有無中斷事由,依民法第129條,請求、承認、起訴等均構成時效中斷。民國94年法拍未拍定,若係經法院裁定終結強制執行,依實務見解,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時效重新起算。致電催討是否構成「請求」而中斷時效,須視有無書面證據。

就抵押權消滅而言,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於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者,該抵押權消滅。若債權請求權於民國108年(93年起算15年)時效完成,抵押權人須於民國113年前實行抵押權,否則抵押權消滅。本案抵押權人長期未實行抵押權,若已逾該5年期間,債權繼承人訴請塗銷有理由。

就答辯策略而言,抵押權人(即當事人)之立場較為不利。建議於答辯狀中主張:(一)法拍程序構成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時效;(二)致電催討構成請求,中斷時效;(三)若有債務人承認之證據,亦可主張時效中斷。惟若無法證明時效有中斷事由,抵押權消滅之結果恐難以避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債權請求權已逾15年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可能已消滅。追討債務或再行法拍之可能性甚低,答辯應著重於主張時效中斷事由。

  1. 蒐集時效中斷證據:整理所有催討紀錄,包括致電紀錄、書面催告、法拍紀錄等,證明時效有中斷事由。
  2. 確認法拍時效中斷效力:查明民國94年法拍程序之具體進行情形,確認是否構成時效中斷。
  3. 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本案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主張時效中斷及其他有利事由。
  4. 評估和解可能性:若時效抗辯難以成立,考慮與對方和解,協商部分清償以換取維持抵押權登記。
  5. 檢視債權憑證:確認借貸契約、本票或借據等債權憑證之內容,評估是否有其他請求權基礎。
  6. 注意訴訟時程:收到起訴狀後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避免逾期導致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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