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科技大學學生,因系所安排面試錄取至某地飯店實習,遂於實習地租屋並簽訂租約。嗣因疫情爆發,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取消所有實習活動,當事人向房東提出解約,房東卻拒絕退還押金。當事人因非自願因素無法履行租約,對於押金無法取回感到困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學校因疫情取消實習活動,承租人提前解約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 租約終止後,房東拒絕退還押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 押金之性質為何?房東得否以違約金名義扣留押金?
- 學生租屋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別保障?
- 承租人未實際入住使用,房東得否主張已受有損失而拒絕退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押金(擔保金)之法律性質為擔保租賃債務之履行,包括擔保租金之給付及租賃物之返還。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租賃關係終止後出租人應將擔保金返還承租人。房東於租約終止後,僅得就承租人積欠之租金、損害賠償或其他租賃債務自押金中扣除,不得無故扣留全部押金。
本案學校因疫情配合政府取消實習活動,屬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已為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事人既因不可抗力無法使用租賃物,且未實際入住,房東收取押金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應予退還。房東若主張承租人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於不可抗力情形下,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合理數額。
此外,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疫情為訂約時雙方所無法預見之重大事變,維持原約定效果(房東保留全部押金)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調整契約效果。實務上類似案件中,法院多傾向認定疫情屬不可抗力,並判令房東返還全部或大部分押金。建議當事人善用消費者保護申訴機制及調解程序,以較低成本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疫情導致學校取消實習活動屬不可抗力,承租人未實際使用租賃物,房東拒絕退還押金欠缺法律依據。承租人有充分之法律基礎請求全額退還押金。
- 取得學校正式證明:向學校申請取消實習之正式公文或通知書,載明取消原因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
- 保留租約及付款憑證:妥善保管租賃契約書、押金收據、匯款紀錄等文件,作為請求退還之證據。
- 以書面正式請求退還:以存證信函向房東請求於一定期限內退還全部押金,並說明法律依據(情事變更原則、不可歸責事由)。
- 向消保會提出申訴:向房屋所在地或當事人居住地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消保會介入協調。
-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免費,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提起小額訴訟:爭議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得提起小額訴訟,程序簡便、裁判費低廉,通常一次開庭即可判決。
-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學生如符合資力要件,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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