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39:因疫情取消醫院見習,短期租約可否解約並全額退租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大學學生,因學校與某地醫院合作,原定暑期前往見習一個月,故提前於該地租屋並已付清全部費用(含押金、一個月租金、提前入住租金及管理費,合計約一萬三千餘元)。嗣因疫情關係,醫院通知取消本次見習,當事人遂向租屋處請求解約退還全部款項,但房東僅願退還約半數金額,雙方就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疫情導致見習取消,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而得終止租約?
  • 承租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使用租賃物,可否請求全額退還已付租金及押金?
  • 租賃契約中若有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條款,於不可抗力情形下是否仍有效?
  • 房東僅退還半數租金是否合理?法律上有無依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疫情導致租賃目的無法達成時,承租人是否得全額取回已付租金。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如因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致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整契約效果。疫情為契約成立時所無法預見之重大事變,學校配合政府取消見習活動亦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符合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就租賃關係而言,當事人尚未入住使用租賃物即因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使用,其情形類似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已為全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據此,當事人既未實際使用租賃物,房東收取之租金已無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請求返還。

惟須注意,房東可能已為準備出租而有實際支出(如清潔、維護等),且因承租人提前解約而喪失另行出租之機會。若租賃契約中有提前解約之違約金約定,房東可能據此主張扣除。然於不可抗力情形下,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此外,若該短租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其違約金條款若有失公平之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得認定為無效。建議當事人先向消保會或調解委員會申訴,尋求合理之退款方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承租人因學校取消見習而無法使用租賃物,依情事變更原則及不可歸責事由之法律規範,有相當之法律基礎請求全額或大部分退還已付款項。

  1.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取得學校或醫院發出之取消見習通知書,以證明解約原因為疫情之不可抗力事由。
  2. 檢視租賃契約條款:仔細閱讀租賃契約中關於提前解約、違約金及退款之約定,評估房東扣款之依據。
  3. 以書面正式請求退款: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向房東請求全額退還已付款項,載明法律依據及退款期限。
  4. 向消保會申訴:若房東堅持不退還全額,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由消保會介入協調。
  5.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具有執行力。
  6. 考慮提起小額訴訟:爭議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可提起小額訴訟,程序簡便且通常一次庭期即可終結。
  7. 尋求法律扶助:若為經濟弱勢之學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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