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25:預售屋延遲交屋可否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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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契約約定建商應於隔年四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然代銷以政府因疫情缺工發公文可延遲交屋為由,未於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建商另引用契約條款中之延期事由,以當地為疫情重災區為由繼續拖延,遲遲無明確交屋日期。當事人因租屋處租約到期須搬遷,希望解除預售屋契約取回已付款項,另行購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未於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是否構成給付遲延?買方得否解除契約?
  • 建商以疫情缺工為由主張延期,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 契約中關於延期交屋之附加條款,其效力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限制?
  • 買方解除契約後,得否請求返還全部已付價款?是否須負擔違約金?
  • 買方行使解約權之時效及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建商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本案建商未於約定之期限前取得使用執照,已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買方得以存證信函催告建商限期取得使用執照並交屋,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

建商以疫情缺工為由主張不可抗力延期,須嚴格審視其合理性。依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然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須視具體情形判斷,包括疫情對工程之實際影響程度、建商是否已盡合理努力排除障礙、延遲期間是否與疫情影響期間相當等。若建商僅泛稱疫情缺工而未提出具體事證,難以認定構成不可抗力。況且,契約中若有不當擴大建商延期事由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買方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建商應返還買方已付之全部價款及其利息。依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因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解約者,建商不得向買方請求違約金,反而應賠償買方損害。建議買方儘速以存證信函行使催告及解約權利,並留意時效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未於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構成給付遲延,疫情缺工之不可抗力抗辯須有具體事證支持。買方得催告限期履行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已付價款。

  1. 發存證信函催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建商於合理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交屋,明確表示逾期將解除契約。
  2. 行使解約權:催告期滿建商仍未履行時,再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法定利息。
  3. 向消保官申訴: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調建商退還款項。
  4. 檢視契約條款:詳細檢視契約中關於延期交屋及不可抗力之條款,評估其是否符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5. 蒐集相關證據:保留所有繳款紀錄、契約書、代銷之訊息紀錄及建商之回覆文件。
  6. 提起消費訴訟:若建商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請求返還價款及損害賠償。
  7. 委任專業律師:建議委任熟悉不動產交易之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法律程序完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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