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24:房客帶朋友回來居住並自由進出,有違法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東,出租分租套房予房客,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文約定不得讓他人使用及借住,房客已同意並簽名蓋章。近期房客每天帶朋友回來聚會,甚至開始讓友人入住。由於房屋大門為密碼鎖,房客私自將密碼告知友人,使其得自由進出大門,已明顯違反合約約定。當事人詢問友人自由進出是否構成違法進入他人住宅,以及房東是否有權依約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客違反不得讓他人借住之契約約定,房東得否據此終止租賃契約?
  • 房客友人經房客授權密碼後自由進出房屋,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房客私自將大門密碼交付友人,是否構成對出租人權利之侵害?
  • 房東終止租約前是否須先催告房客限期改善?
  • 房東得否直接請房客友人離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房客讓友人入住並提供大門密碼自由進出,已明顯違反租賃契約中不得讓他人使用及借住之約定。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若違反約定,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房東應先以書面通知房客限期改善(即禁止友人借住及更換大門密碼),若房客逾期仍未改善,房東得終止租賃契約並要求房客搬離。

關於友人自由進出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需區分不同空間之性質。就房客承租之套房部分,友人係經房客同意進入,尚難認定為無故侵入。然就房屋之公共空間(如走廊、客廳等共用區域),房客友人並未獲得房東之同意即自由進出,若房東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友人仍持續進出,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之要件。實務上,分租套房之公共區域屬房東及其他房客共同使用之空間,未經同意之第三人進入確有侵入住宅之疑慮。

房東有權要求未經同意之友人離開公共空間及房屋範圍。建議房東先更換大門密碼,並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違約事實及限期改善要求。若房客未於期限內改善,房東得依契約終止租約,並請求因違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客讓友人借住並提供密碼自由進出已違反租賃契約,房東得催告限期改善後終止契約。友人未經房東同意進出公共空間,有構成侵入住宅之可能。房東有權請其友人離開。

  1. 書面催告改善: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違約事實,要求限期禁止友人借住並停止提供密碼給第三人。
  2. 更換大門密碼:立即更換大門密碼鎖之密碼,僅將新密碼告知合法承租人,防止外人繼續自由進出。
  3. 蒐集違約證據:記錄友人進出之時間、頻率及借住情形,拍攝照片或影片作為違約之證據。
  4. 口頭告知友人離開:直接且明確告知房客友人不得進入房屋公共區域及大門,表明未經同意之立場。
  5. 依約終止租賃:若催告期滿房客仍未改善,依契約約定及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6. 評估刑事告訴:若友人在房東明確表示不同意後仍持續進出,可考慮對其提出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之告訴。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擬定催告函及後續法律程序,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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