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23:租屋處的椅子損壞房東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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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房屋時,屋內配備之椅子於入住時即有小破損,非人為造成。入住後破損逐漸擴大,當事人分別於六月初及六月中多次以口頭及當面方式通知房東,但房東均未處理。月底退租時,房東堅持於退房當天才進行點交,並要求當事人賠償椅子損壞費用。然租賃契約中載明自然損壞應由房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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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椅子入住時即有破損,是否屬於租賃物交付時之既有瑕疵,應由出租人負責?
  • 房東主張房客太晚告知致無法修繕,是否成立?房客已多次通知是否足以免責?
  • 房東堅持椅子非自然損壞時,舉證責任應由何方負擔?
  • 租賃契約明載自然損壞由房東負責,對本案爭議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椅子於入住時即有小破損,屬於租賃物交付時之既有瑕疵。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椅子交付時即有瑕疵,出租人本應負修繕義務。況且租賃契約已明文約定自然損壞由房東負責,更強化了房東應負擔修繕責任之法律基礎。

就房東主張房客太晚告知致無法修繕一節,當事人已於六月初及六月中共三次通知房東椅子損壞情形,甚至當面告知,房東均未回應處理。房東怠於修繕在先,嗣後以房客太晚告知為由要求賠償,顯然不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房東若主張椅子非自然損壞,應由房東舉證證明係因房客人為因素所致。

此外,房東堅持退房當天才能點交之做法,可能導致爭議無法事先解決。實務上建議房客於通知房東時以書面或訊息留存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退租點交時應詳細記錄物品現況並拍照存證,若房東不合理扣押押金,房客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椅子入住時即有破損且屬自然損壞,依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應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客已多次通知房東而房東未處理,房客無須負賠償責任。房東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非自然損壞。

  1. 保留通知紀錄:整理歷次通知房東椅子損壞之訊息紀錄、日期及方式,作為已盡通知義務之證據。
  2. 拍照存證:退租點交時拍攝椅子及其他物品之現況照片,作為物品狀態之客觀紀錄。
  3. 引用契約條款:以書面向房東指出租賃契約中自然損壞由房東負責之條款,明確表達不同意賠償之立場。
  4. 要求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椅子損壞為由扣押押金,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限期返還押金。
  5.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低廉且調解書具執行力。
  6. 法律途徑追討: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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