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16:不點交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房東簽訂租約至隔年8月31日,惟因雙方合夥關係破裂,房東於7月4日臨時要求收回房屋進行隔音工程,並片面主張租約僅至當年8月31日。當事人配合儘速搬離並要求於7月底點交,表示同意提前解約僅付至7月。然房東堅持租約應至8月31日,拒絕提前點交且要求繳納8月房租,否則主張當事人違約不退還兩個月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片面要求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構成違約?違約責任歸屬為何?
  • 租客配合搬離後僅付至搬離月份之租金是否合理?
  • 房東故意拒絕點交,租客應如何完成返還義務?
  • 房東以租客未付剩餘月份租金為由扣押押金是否合法?
  • 租客可循何種途徑請求返還押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房東於租約存續期間,片面要求收回房屋進行隔音工程,已構成違反民法第423條出租人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房東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在先,租客配合搬離係基於房東之要求,法律上應認定係因房東違約而提前終止租約。既係房東違約在先,提前終止之不利益不應由租客負擔。

關於房東拒絕點交之問題,依民法第455條規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租客已表達點交意願並請求房東配合,房東卻拒絕受領,構成民法第237條之受領遲延。受領遲延後,承租人就租賃物之返還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租客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限期受領,若房東仍不配合,可將鑰匙以提存方式送至法院提存所,完成返還義務。

至於押金返還,房東以租客未繳8月租金為由扣押,然如前述,租約係因房東違約而提前終止於7月底,租客無須繳納8月租金。房東無正當理由扣押押金,租客得向法院提起返還押金之訴,並請求遲延利息。此類案件金額通常在小額訴訟範圍內,程序較為簡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片面要求收回房屋構成違約在先,租客配合搬離僅需支付至搬離日之租金。房東拒絕點交構成受領遲延,租客可以提存方式完成返還義務,並有權請求全額退還押金。

  1. 發送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房東,說明係其違約在先,要求限期配合點交並返還押金。
  2. 拍照記錄房屋現況:於搬離前詳細拍照錄影記錄房屋現況,證明房屋並無損壞。
  3. 辦理鑰匙提存:若房東持續拒絕點交,可至法院提存所辦理鑰匙提存,完成返還義務。
  4. 停止繳納8月租金:既已於7月底搬離且係房東違約在先,無須繳納8月份租金。
  5. 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要求房東返還押金。
  6. 提起小額訴訟:若調解不成,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及遲延利息。
  7.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妥善保存房東要求收回房屋之訊息、租客表達搬離意願之紀錄及房東拒絕點交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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