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98:二房東威脅退租不退押金,無合約可否要回押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由一對情侶租客之邀請入住分擔房租,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入住後發現水電費帳目不清,水費高達兩千多元、電費四千多元,當事人決定不再續住。然而對方要求扣留押金,並聲稱當事人若要搬走須額外支付一個月租金且照繳水電費,更以「沒有合約你不能拿我怎樣」威脅。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直接搬走並要回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書面租約之租賃關係是否成立?口頭約定有無法律效力?
  • 二房東(轉租人)是否有權收取押金?退租時是否應返還?
  • 二房東要求額外支付一個月租金始得搬離,是否有法律依據?
  • 水電費帳目不清,當事人可否拒絕支付或要求提出明細?
  • 情侶租客之轉租行為是否經原房東同意?對當事人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僅需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達成合意即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未簽書面合約並不表示租賃關係不存在,相反地,當事人與二房東間已成立口頭租賃契約,雙方均受該契約之拘束。二房東所稱「沒有合約不能拿他怎樣」之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關於押金返還,押金性質上為擔保承租人履行租約義務之金錢,租約終止且承租人返還房屋後,出租人應將押金返還,僅得就承租人積欠之租金或造成之損害予以扣抵。二房東無權以當事人退租為由沒收押金,亦無法律依據要求當事人額外支付一個月租金方可搬離。此等要求若涉及威脅手段,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至於水電費部分,當事人有權要求二房東提出水電費帳單明細,若帳目不清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當事人僅須負擔其合理使用之份額。

另須注意,本案二房東實為租客轉租,依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若該轉租未經原房東同意,轉租契約雖仍對轉租人與次承租人間有效,但原房東得終止與轉租人之租約,屆時次承租人(當事人)亦須搬離。當事人應確認轉租是否經原房東同意,以評估自身權益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口頭租約具有法律效力,押金於退租後應予返還,二房東無權要求額外付款。水電費應依實際使用比例合理分擔。若遭威脅可報警處理。

  1. 以書面通知退租:發送訊息或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二房東退租日期及請求返還押金,保留送達證據。
  2. 要求水電費明細:書面要求二房東提供水電費帳單原本或明細,未提出前拒絕支付不合理之費用。
  3. 蒐集證據:截圖保留所有與二房東之通訊紀錄,特別是對方威脅扣押金及要求額外付款之訊息。
  4. 搬離並拍照存證:搬離時將房間清潔還原,拍照錄影記錄房屋狀況,證明未造成損害。
  5. 聲請支付命令:若二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低廉且程序簡便。
  6. 評估是否提告:若二房東之行為涉及恐嚇取財,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
  7. 向原房東確認轉租合法性:瞭解轉租是否經原房東同意,以評估自身居住權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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