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92:房屋稅究竟是該由誰負責?租賃契約中之稅費分擔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弟弟承租房屋,月租金為3,700元。簽約時在不了解房屋稅及修繕費法定負擔歸屬之情況下,簽訂了包含房屋稅每月200元、油漆修繕費每月100元及管理費每月150元等額外費用之租約,實際月付總額達4,150元。當事人質疑房屋稅與修繕費應由房東負擔,並詢問弟弟在不知情下簽訂此約定,是否得主張該等條款無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賃契約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房屋稅,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 房屋修繕費用依法應由何方負擔?租約中約定由房客負擔是否有效?
  • 承租人在不知情下簽訂含額外費用之租約,可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
  • 該租約是否屬定型化契約?若是,相關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房屋稅之負擔而言,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此為任意規定而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另為約定。因此,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分擔房屋稅,並非當然無效。然而,若房東係以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房客負擔,且房客處於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若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得主張無效。

就修繕費用部分,民法第429條第1項明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油漆屬房屋結構或外觀之維護,通常歸類為出租人應負擔之修繕範圍,而非承租人日常小修繕之責任。將油漆修繕費轉嫁予承租人,除非承租人造成損壞,否則有違出租人之法定義務。至於管理費之分擔則較為常見且合理,實務上多由承租人負擔。

關於能否以「不知情」主張契約無效,單純不知悉法律規定並非民法第88條所稱之意思表示錯誤,蓋承租人對於契約載明之金額應有認識。然而,若房東於簽約時刻意隱瞞房屋稅法定應由房東負擔之事實,使承租人誤信此為法定義務而同意,則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承租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綜合而言,承租人宜先與房東協商調整,主張房屋稅及修繕費應回歸法定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法規定租賃物稅捐及修繕由出租人負擔,但屬任意規定,得以約定排除。若承租人在資訊不對等下簽約,可依顯失公平條款主張部分約定無效,惟單純不知法律不足以撤銷契約。

  1. 重新檢視租約內容:詳細審閱租賃契約全文,確認房屋稅及修繕費之約定條款是否為房東預先擬定之定型化條款。
  2. 與房東協商調整:先以書面向房東表明民法第427條及第429條之規定,要求調降租金或取消額外費用。
  3. 比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租約是否違反相關規範。
  4. 蒐集證據:保留所有繳費收據、租約影本及與房東之溝通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5. 向消保單位申訴:若房東拒絕協商,可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6.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如協商不成,可委任律師評估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認定相關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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