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名下有兩筆相鄰土地A與B,其上建有一棟已居住逾50年之房屋。當事人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後,發現建物登記僅坐落於土地A,但房屋實際上一半位於土地A、一半位於土地B,導致土地B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事人不確定房屋是否有增建違建之情形,亦不清楚是否有途徑使土地B一併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實際坐落跨越兩筆土地,但建物登記僅在一筆土地上,土地B可否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 房屋部分坐落於土地B之情形,是否可能構成違章建築?
- 若確有違建情事,能否透過補辦建築執照使其合法化?
- 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實際坐落不符時,可否申請更正登記?
三、相關法條
- 土地法第9條 — 土地使用之分類與管制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 — 登記錯誤之更正
- 建築法第25條 — 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擅自建造
- 建築法第86條 — 違章建築之處理
- 民法第66條 — 不動產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依地價稅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上建有房屋、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等要件。本案之關鍵在於建物登記之坐落基地僅記載土地A,土地B雖實際上有房屋坐落,但因建物登記未涵蓋,稅捐機關依登記資料核定,自然無法核准土地B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為建物登記與實際狀況不符所生之問題。
就違建疑慮而言,該房屋已存在逾50年,若原始建造時已取得建築執照且涵蓋兩筆土地,則非違建,問題僅在於建物登記之坐落基地漏載土地B。當事人應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原始建築執照,確認建物合法坐落範圍。若原始執照確實涵蓋兩筆土地,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申請更正登記,將土地B列入建物坐落基地。若房屋部分係後期增建且未取得執照,則該部分屬違章建築,依建築法第86條應予拆除或補辦手續,惟實務上年代久遠之既存違建多列管緩拆。
建議當事人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確認建物實際坐落範圍與登記是否一致。若建物確實合法跨越兩筆土地,即可申請更正建物坐落基地登記,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土地B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此程序雖需時日,但能從根本解決稅率適用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土地B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原因在於建物登記未涵蓋該筆土地。若能證明建物合法坐落跨越兩筆土地並完成登記更正,即可申請優惠稅率。是否為違建需調閱原始建照確認。
- 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確認登記之坐落基地範圍與實際是否一致。
- 查詢原始建築執照:向建管單位申請調閱原始建築執照,確認建物合法建造之範圍是否涵蓋兩筆土地。
- 申請建物勘測:若登記與實際不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取得最新測量成果。
- 辦理更正登記:依勘測結果,申請將土地B列入建物坐落基地之更正登記。
- 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更正登記完成後,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土地B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 評估違建合法化可能性:若確有增建違建情形,諮詢建築師評估是否符合補辦建照之條件。
- 諮詢專業地政士:委託地政士協助處理登記更正及稅務申請等相關程序,確保文件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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