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67: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物處分:不同意者之權益與費用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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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房屋由三人共有,其中二人同意出售、一人不同意。同意者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處分整間房屋。當事人詢問房屋仲介是否可僅與同意之二人簽約即可出售整間房屋,以及出售後將價金均分予不同意者時,該不同意者是否需分擔仲介服務費及為出售而整理房屋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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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仲介可否僅與同意出售之二位共有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即合法出售整間共有房屋?
  • 出售後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否須分擔仲介服務費?
  • 為出售而整理房屋之費用,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否應按比例負擔?
  • 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其權益如何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案三人共有,二人同意(假設各持有三分之一),已達共有人過半數之要件,且應有部分合計達三分之二亦超過半數,故得依法處分整間房屋。仲介得與同意出售之二位共有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並以全體共有人之名義出售整間房屋。同意之共有人對不同意者因此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仲介服務費之分擔,仲介契約係由同意出售之二人所簽訂,不同意之共有人並非該仲介契約之當事人,原則上無須負擔仲介費。仲介費應由委託人(即同意之二人)自行負擔,不得自不同意者應分得之價金中扣除。然而,就處分共有物所生之必要費用(如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費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之規定,得自不同意者應分得之價金中按比例扣除。

至於為出售而整理房屋之費用,因非屬處分行為之法定必要費用,不得逕自不同意者之價金中扣除。同意者若認為有整理房屋之必要,應自行負擔。此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意者應以書面通知不同意者,詢問其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不同意者接獲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仲介得僅與同意之二位共有人簽約出售整間房屋。不同意者無須分擔仲介費,但處分之法定必要費用得自其價金中扣除。房屋整理費非必要費用,不得自不同意者價金扣除。不同意者享有優先購買權。

  1. 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依法以書面通知不同意者擬出售之條件與價格,告知其享有優先購買權。
  2. 確認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調閱建物登記謄本,確認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作為價金分配之依據。
  3. 明確區分費用類型:將仲介費與法定必要費用(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分開計算,避免日後爭議。
  4. 依法提存不同意者之價金:出售後將不同意者應分得之價金(扣除法定必要費用後)依法辦理提存。
  5. 委任代書辦理過戶登記:委請合格地政士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6. 保留通知與程序紀錄:完整保存對不同意者之通知紀錄、回覆情形及提存證明,以防日後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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