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56:前女友拒絕撤銷預告登記,事後又要求返還購屋款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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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四年前與前女友共同購屋,前女友出資頭期款九十萬元,其餘由當事人支付,房貸登記於當事人名下。購屋後兩個月雙方分手,前女友當時承諾放棄頭期款不要求返還,但拒絕撤銷預告登記。近日前女友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反悔要求返還頭期款。當事人每月須繳納房貸,無力一次返還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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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女友口頭承諾放棄頭期款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贈與契約?
  • 前女友事後反悔要求返還頭期款,是否得撤銷贈與?
  •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該請求權是否已消滅?
  • 當事人得否向法院訴請塗銷預告登記?
  • 若須返還款項,可否主張分期清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前女友分手時承諾放棄頭期款不要求返還,其法律性質為免除債務或贈與之意思表示。若認定為贈與,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之。然本案頭期款已實際交付用於購屋,屬已履行之贈與,依同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若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前女友確實表示放棄,則對方事後反悔主張返還恐難獲法院支持。惟若無法舉證對方確有放棄之意思表示,則頭期款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出資購屋之合夥或借貸關係。

關於預告登記之塗銷,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未經登記名義人同意,不得塗銷。當事人若欲塗銷,須取得前女友之書面同意,或向法院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之訴。訴訟中當事人應主張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即土地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因贈與或免除而消滅,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法院確定判決即可持以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

若法院認定頭期款非屬贈與而須返還,當事人得主張依民法第318條分期給付,或與前女友協商以塗銷預告登記為條件分期返還頭期款。此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尚未罹於時效,故前女友仍得主張權利。建議當事人積極保全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以證明對方確有放棄之意思表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女友既已承諾放棄頭期款且該款項已交付用於購屋,屬已履行之贈與不得撤銷。預告登記之塗銷須經對方同意或取得法院判決。當事人應積極保全對方放棄款項之證據,必要時提起訴訟。

  1. 保全對話紀錄:立即截圖備份前女友承諾放棄頭期款之LINE對話紀錄,必要時辦理公證。
  2. 嘗試協商:與前女友協商以撤銷預告登記換取部分補償金,達成書面和解協議。
  3. 發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要求前女友配合辦理預告登記之塗銷,並保留催告紀錄。
  4. 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之訴:協商不成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預告登記。
  5. 抗辯贈與已履行:若前女友起訴請求返還頭期款,以已履行之贈與不得撤銷為由抗辯。
  6. 委任律師處理:因涉及預告登記塗銷及贈與法律爭議,建議委任律師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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