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共有一筆土地,其中一位共有人僅持有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卻私自在共有土地上重新翻建房屋,並以切結書方式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其個人建物,嗣後將該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收取租金。當事人已向國稅局提出異議,但經辦人員表示建物登記僅需一人代表即可辦理。該共有人避不見面,當事人欲瞭解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該建物之所有權歸屬為何?
- 以切結書方式將建物登記為個人所有,該登記是否合法有效?
- 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土地上之建物並獨收租金,其他共有人得否請求分配租金收益?
- 其他共有人得否請求拆除該未經同意興建之建物?
- 向國稅局提出異議後,其他共有人尚有何種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屬對共有物之重大使用行為,至少須依民法第820條經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該共有人僅持有四分之一應有部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興建,已違反共有物管理處分之法律規定。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侵害,即請求拆除該未經同意興建之建物並返還土地。
就建物登記之效力而言,該共有人以切結書方式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雖形式上取得建物所有權登記,但此登記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對土地之權利。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要件,若申請人以不實切結書辦理登記,其他共有人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或塗銷登記之訴,主張該建物登記有瑕疵。實務上,最高法院多認為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時,應以實際權利關係為準。
關於租金收益之分配,該共有人以共有土地上之建物出租收取租金,就超過其應有部分比例之收益,對其他共有人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其應有部分比例之租金收益。此外,亦可考慮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以根本解決共有紛爭。稅務方面,其他共有人已向國稅局異議,可要求國稅局就租金所得之課稅對象重新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人未經同意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並出租收取租金,已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其他共有人得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請求返還按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租金不當得利。
- 向地政機關申請異議:就建物登記之合法性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主張以不實切結書登記應予撤銷。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之訴訟,請求排除無權占有。
- 請求返還租金不當得利:一併請求該共有人返還其超過應有部分所收取之租金收益。
- 考慮訴請分割共有物:若共有關係已難以維持,依民法第823條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土地,以根本解決紛爭。
- 向建管機關檢舉違建:若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可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持續向國稅局追蹤:確認國稅局已將租金所得列入該共有人之課稅所得,並追蹤後續處理結果。
- 蒐集租賃及收益證據:向承租人或鄰居蒐集租賃事實及租金金額之證據,作為訴訟主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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