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為房屋所有權人,家中同住之外祖父長期有家暴傾向,會恐嚇家人、破壞傢俱,嚴重時甚至動手打人並經常以三字經辱罵。外祖父曾因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入獄。先前曾聲請臨時保護令獲准,但已過期,聲請通常保護令時因證據不足而撤銷告訴。目前已錄得新的恐嚇言語及破壞傢俱之證據,當事人詢問母親是否可以屋主身分直接將外祖父鎖在屋外,是否會構成遺棄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所有權人在無保護令之情況下,得否逕行拒絕同住親屬進入住處?
- 將有行為能力之長輩鎖在門外並按月匯款撫養費,是否仍構成刑法上之遺棄罪?
- 先前聲請通常保護令因證據不足遭撤銷,現有新證據是否足以再次聲請?
- 外祖父之恐嚇及破壞行為,除保護令外尚有何種法律途徑可資救濟?
- 扶養義務人得否以受扶養人有家暴行為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 民法第1118條之1 — 受扶養權利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刑法第294條 —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54條 — 毀損器物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含命遷出住居所)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保護令之聲請程序
四、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享有物上請求權,原則上得排除他人占有使用其房屋。然而,家庭成員間之居住權涉及扶養義務問題,不能單純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處理。本案外祖父為當事人母親之父親,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尊親屬負有扶養義務,而扶養方法依民法第1119條以同居為原則。因此,逕行將外祖父鎖在屋外,若對方無其他住所可居,可能面臨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質疑。
不過,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本案外祖父長期恐嚇、辱罵及動手打人,且曾因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入獄,已構成重大虐待及侮辱,當事人之母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外祖父之扶養義務。一旦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即不成立。
在保護令方面,目前已蒐集到新的恐嚇言語及破壞傢俱之錄影錄音證據,建議儘速再次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此為合法驅離之最佳途徑。在取得保護令前,建議暫不自行鎖門驅離,以避免法律爭議。若外祖父之暴力行為有急迫危險,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報警,由警方依法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未取得保護令之情況下,逕行鎖門驅離有遺棄罪之風險。建議以聲請保護令取得遷出令為優先途徑,同時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雙管齊下降低法律風險。每月匯款撫養費有助於證明無遺棄故意,但仍不足以完全排除法律責任。
- 立即再次聲請通常保護令:以新蒐集之恐嚇錄音及破壞傢俱影片為證據,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請求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 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對外祖父之扶養義務,並檢附其前科紀錄及家暴事證。
- 持續蒐集完整證據:每次恐嚇或暴力行為均應錄音錄影、報警取得報案紀錄,並保存破壞傢俱之照片。
- 遇急迫危險立即報警:若有即時人身安全威脅,撥打110或113保護專線,由警方依法介入處理。
- 保留撫養費匯款紀錄:持續按月匯款撫養費並保留匯款收據,證明已盡扶養義務僅變更扶養方法。
- 對恐嚇及毀損行為提出告訴:就外祖父之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器物行為,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 諮詢專業律師擬定策略:家暴案件涉及刑事、民事及保護令等多重程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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