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家中年邁長輩不識字,於去年11月遭一名親戚以中獎需要簽名畫押為由,誘騙長輩在文件上簽名蓋章。長輩因信任親戚不疑有他而配合簽署,事後始發現其名下房產已被設定抵押權。家屬發現後欲尋求法律途徑撤銷該抵押權設定,並追究親戚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不識字之老人遭詐欺簽署設定抵押權文件,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該抵押權設定行為得否依民法第92條(詐欺)或第75條(無意思能力)主張撤銷或無效?
- 若抵押權已設定予善意第三人(如銀行),撤銷是否仍得對抗該第三人?
- 親戚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
- 撤銷權之行使是否有時效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親戚以虛構之中獎事由誘騙不識字老人簽署抵押權設定文件,老人對所簽署文件之真實內容毫無認知,此情形在法律上可從兩個層面分析。第一,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親戚以中獎名義騙取簽名,顯屬施用詐術使老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老人得依法撤銷。惟依民法第93條,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更有力之主張為老人根本欠缺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老人不識字且被告知係因中獎需簽名,其內心意思與客觀表示完全不一致,屬於意思表示之錯誤,甚至可認為根本欠缺效果意思。依最高法院見解,若表意人對於法律行為之性質有根本性之錯誤(以為簽的是領獎文件而非抵押權設定文件),該意思表示得撤銷甚至無效。此外,若老人年邁已達意思能力欠缺之程度,依民法第75條,其意思表示為無效。
在刑事方面,親戚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以詐術使人設定抵押權等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利用老人不識字而使其簽署內容不實之文件)。建議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藉由刑事偵查程序調取相關證據(如地政事務所之申請資料、代書紀錄等),有助於民事訴訟之舉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識字老人遭親戚以中獎名義詐騙簽署抵押權設定文件,該意思表示因詐欺而得撤銷,老人得向法院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對親戚提起刑事告訴。
- 儘速委任律師:因撤銷權有一年之除斥期間,應立即委任律師評估案情並採取法律行動。
- 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以意思表示遭詐欺為由,訴請法院判決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並塗銷登記。
- 對親戚提起刑事告訴:向檢察署對該親戚提出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藉偵查程序取得證據。
- 聲請假處分防止房產被拍賣:若抵押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拍賣處分該不動產。
- 調取地政事務所申請資料:委任律師向地政事務所調閱抵押權設定之申請書件,確認申辦過程是否有代書參與及其角色。
- 評估老人之意思能力:安排老人至醫院進行認知功能評估,取得醫療證明作為主張意思能力欠缺之佐證。
- 考量聲請監護宣告:若老人確實認知功能嚴重退化,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防止日後再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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