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36:地主委任律師簽署之協議書,地主更換律師後否認效力,協議書是否有效?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地主間有土地相關訴訟,訴訟過程中地主委任之律師代表地主與當事人簽署協議書,當事人因信賴協議書之內容而放棄繼續訴訟。嗣後地主更換新律師,新律師代表地主主張不承認前律師簽署之協議書內容。當事人欲確認該協議書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地主是否應依協議書內容履行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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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任律師代理當事人簽署之協議書,其法律效力是否直接歸屬於委任人(地主)?
  • 地主更換律師後,前律師於代理期間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是否受影響?
  • 地主否認協議書效力時,當事人應如何舉證證明前律師之代理權限?
  • 當事人已因信賴協議書而放棄訴訟,得否主張信賴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地主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務,律師於委任權限內代表地主簽署協議書,該協議書之效力直接歸屬於地主。地主事後更換律師,僅係終止與前律師之委任關係,並不影響前律師於委任期間內、代理權限內已完成之法律行為效力。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亦認為,代理人於代理權存續期間所為之法律行為,不因事後代理權消滅而失其效力。

地主若欲否認協議書之效力,須證明前律師簽署協議書時已逾越代理權限,即律師未經地主授權即自行決定協議內容。然而,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作為協議書之相對人,若不知且無從知悉前律師之代理權有所限制,地主即不得以代理權限制為由否認協議書之效力。況且,律師受委任處理訴訟事務,通常包含和解及簽署協議書之權限,除非委任狀明確排除此項授權。

此外,當事人已因信賴協議書而放棄繼續訴訟,若允許地主事後翻覆否認協議書效力,將嚴重損害當事人之信賴利益,違反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得依協議書約定請求地主履行補償義務,若地主拒絕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協議書有效並請求地主依約履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地主委任之前律師於代理權限內簽署之協議書,效力直接歸屬於地主,不因事後更換律師而失效。地主應依協議書內容履行補償義務。

  1. 保全協議書正本:確保持有協議書正本或經認證之影本,作為主張權利之基礎文件。
  2. 蒐集前律師代理權限之證據:取得前律師之委任狀影本或其他可證明代理權限之文件,以佐證協議書係於代理權限內簽署。
  3. 發存證信函催告履行:以存證信函通知地主,主張協議書有效並催告於期限內依約履行補償義務。
  4. 提起確認協議書效力之訴:若地主仍拒絕承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協議書有效之訴,並一併請求地主依約履行。
  5. 主張信賴利益之保護:於訴訟中強調已因信賴協議書而放棄訴訟,地主事後否認違反誠信原則。
  6. 評估原訴訟時效問題:確認原放棄之訴訟是否仍在時效期間內,若協議書被認定無效,是否仍得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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