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38:專任委託售屋合約已簽半年未售出,可否解約或改為一般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屋主與某房仲公司簽署一年期之專任委託售屋合約,至今已逾半年房屋仍未售出。合約上並未載明解約違約金相關條款。屋主透過通訊軟體告知房仲欲解約或改為一般委託,但房仲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解約或變更委託類型,屋主不知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專任委託合約之法律性質為何,屋主是否有隨時終止之權利?
  • 專任委託期間約定一年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 合約未約定解約違約金,屋主終止委任是否須負擔任何費用?
  • 房仲以公司規定拒絕解約是否有法律依據?
  • 屋主可否單方將專任委託改為一般委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專任委託售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委任契約之本質特徵,即使合約約定期間為一年,屋主仍享有隨時終止之權利,房仲不得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所謂「公司規定」並非法律,不得拘束屋主之法定權利。惟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若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除因不得已之事由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專任委託期間之約定,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本案合約約定一年,已逾法規建議之上限,若該合約為房仲公司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一年之專任委託期間對屋主顯失公平,該期間約定有被認定無效之可能。

至於改為一般委託之請求,因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之性質及權利義務均不同,變更委託類型須雙方合意,屋主無法單方強制變更。然而屋主既有隨時終止專任委託之權利,實務上可先終止專任委託,再另行與同一或不同房仲簽署一般委託合約,效果相同。合約未約定解約違約金,屋主終止委任原則上無須支付違約金,但房仲得請求償還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廣告費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屋主依民法第549條享有隨時終止專任委託之權利,房仲以公司規定拒絕解約無法律依據。合約未約定違約金,屋主終止委任原則上無須支付違約金。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終止:以存證信函向房仲公司正式通知終止專任委託合約,載明終止之意思表示及生效日期。
  2. 保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將先前透過LINE告知解約之對話紀錄截圖保存,作為已通知終止之證據。
  3. 檢視合約是否有隱藏條款:仔細檢閱合約全文,確認是否有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出售或須支付費用之條款。
  4. 主張專任委託期間過長無效:若房仲主張違約,可抗辯一年之專任委託期間超出合理範圍,依消費者保護法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
  5. 結算房仲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確認房仲於委託期間是否有實際支出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合理範圍內予以結算。
  6. 向消保官申訴:若房仲仍拒絕解約或要求不合理費用,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7. 另行委託其他房仲或自行出售:終止專任委託後,可改委託其他房仲以一般委託方式出售,或自行尋找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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