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13:延遲交屋與壁癌瑕疵之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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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十二月購買一間中古屋,因賣方仍居住其中,買方未能詳細檢視屋況。原定三月一日交屋,但因賣方搬遷需擇日而延至二月底。驗屋時買方始發現屋內多處壁癌,但賣方於買賣契約之屋況現況說明書上勾選一切正常無瑕疵,且屋內尚未完全騰空,附贈之家具亦有問題。買賣契約約定延遲交屋每日賠償價金萬分之二,逾十五日買方得解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方於現況說明書勾選無瑕疵,實際存在多處壁癌,是否構成故意隱匿瑕疵?
  • 買方得否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賣方延遲交屋之違約金應如何計算,買方可否依約解除契約?
  • 壁癌修繕費用應由何方負擔?買方得否主張損害賠償?
  • 附贈家具有問題,買方有無額外求償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方於屋況現況說明書上勾選無壁癌、無滲漏水等瑕疵,但驗屋時發現多處壁癌,此舉已構成民法第360條「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壁癌屬於足以減少房屋價值及通常效用之重大瑕疵,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自難免除。

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減少之金額以壁癌修繕費用為基準;若瑕疵重大致不能達契約目的,亦得主張解除契約。此外,因賣方係故意隱匿瑕疵(於說明書上不實填載),買方更得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以解除契約為必要。關於延遲交屋部分,依契約約定每日賠償價金萬分之二,逾十五日買方得解約。本案自約定交屋日起算,賣方迄今尚未完成點交,買方得依約主張違約金。

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出賣人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已構成詐欺之故意隱匿,買受人除依瑕疵擔保請求外,亦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建議買方先取得專業估價報告確定修繕費用,再以書面同時主張延遲交屋違約金及減少價金,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應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否則請求權即行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於現況說明書不實填載構成故意隱匿瑕疵,買方得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得依約請求延遲交屋違約金。買方應把握六個月之請求權時效,儘速以書面主張權利。

  1. 委請專業驗屋並取得估價報告:請合格之建築專業人員進行全面驗屋,取得壁癌及其他瑕疵之修繕估價報告,作為求償依據。
  2. 拍照錄影保全瑕疵證據:詳細記錄各處壁癌位置、範圍及程度,並拍攝屋內未騰空及家具瑕疵之照片作為證據。
  3. 以存證信函主張權利:向賣方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瑕疵事實、修繕費用估算、延遲交屋違約金計算,並要求限期協商處理。
  4. 計算延遲交屋違約金:自約定交屋日起算每日價金萬分之二,至實際完成交屋日止,作為違約金請求之基礎。
  5. 決定主張方向:評估是否主張減少價金(扣除修繕費)或解除契約(退還全部價金),依瑕疵嚴重程度及個人意願決定。
  6. 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如與賣方協商不成,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向法院起訴。
  7. 注意六個月時效: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自發現瑕疵時起六個月內須行使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權利,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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