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12:給付房租提起訴訟起訴狀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房客積欠房租,擬向法院提起給付租金之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起訴狀之撰寫有數項疑問,包括起訴狀是否需記載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起訴狀應備妥幾份繕本,以及起訴狀是否需由原告自行寄送給被告或由法院代為送達等程序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事起訴狀是否須記載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 給付租金訴訟之起訴狀應備妥幾份繕本?
  • 起訴狀應由原告自行送達被告或由法院職權送達?
  • 給付租金訴訟之管轄法院及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法條並未強制要求記載原告之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但實務上各法院普遍要求當事人載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以利法院確認當事人身分、避免同名同姓之誤認,且係法院內部作業需要。因此建議原告於起訴狀中載明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

關於繕本份數,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書狀時,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因此若被告為一人,原告應準備起訴狀正本一份(法院留存)加繕本一份(送達被告),合計兩份。若被告有多人,則需按被告人數增加繕本。至於送達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原告只需將起訴狀及繕本遞交法院即可,法院受理後會自行將繕本連同開庭通知送達被告,原告無須自行寄送。

另提醒當事人注意,給付租金訴訟若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向被告住所地或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金額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起訴狀雖法律上未強制記載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但實務上建議載明。繕本按被告人數加一份準備,送達由法院職權為之,原告無須自行寄送。

  1. 起訴狀記載身分資料:建議於起訴狀載明原告與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地址,以利法院辨識及送達。
  2. 準備正確繕本份數:起訴狀正本一份加被告人數之繕本份數,若被告為一人則共準備兩份。
  3. 備齊相關證物:附上租賃契約影本、催告存證信函、租金繳付紀錄等證據資料,每份證物亦須按繕本份數準備。
  4. 確認管轄法院:依租賃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確認管轄法院,向該法院民事庭或簡易庭遞交起訴狀。
  5. 繳納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裁判費,於遞狀時一併繳納或依法院通知補繳。
  6. 考慮先行調解:給付租金案件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7. 諮詢法律專業:如對訴訟程序不熟悉,建議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或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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