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10:都更後賣方又領取建商提存款,可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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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都市更新案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原持分所有權人將其持分出售並移轉登記予當事人(買方)。嗣後原持分人(賣方)竟又向建商領取就該持分所提存之補償款項,經當事人聯繫要求返還,賣方仍拒絕還款。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加計利息,以及訴訟裁判費、假扣押執行費及律師費等費用可否一併向賣方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方已出售持分後又領取建商提存款,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自何時起算?
  • 訴訟裁判費、假扣押擔保金及律師費等費用,可否一併向賣方求償?
  • 買方除不當得利外,尚有何其他法律上之權益可資主張?
  • 賣方之行為是否另構成刑事犯罪(如詐欺或侵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方已將都更案之不動產持分出售並移轉登記予買方,該持分相關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建商就都更所應給付之補償款)應隨持分移轉而歸屬買方。賣方於出售持分後,再以原持分所有權人之身分向建商領取提存款,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買方受有損害,明確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又賣方經買方催告仍拒絕返還,屬知悉無法律上原因之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應返還所受利益並附加利息。

就利息部分,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利息起算點可自買方催告返還之翌日起算,或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訴訟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勝訴方得請求敗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之訴訟費用。至於律師費,依我國現行法制原則上由各當事人自行負擔,但買方可主張律師費為因賣方不當得利行為所受之損害,請求法院酌定賠償。

此外,賣方之行為可能另構成刑事犯罪。賣方明知持分已出售,卻仍以原所有權人身分領取提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對建商施用詐術)或第335條侵佔罪(將應歸屬買方之款項據為己有)。買方可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以刑事程序作為催促賣方返還之手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出售持分後又領取建商提存款,構成不當得利,買方得請求返還並加計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律師費可主張為損害賠償之一部。賣方行為另可能構成刑事詐欺或侵佔。

  1. 再次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賣方於限期內返還所領取之提存款,並載明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2. 蒐集完整買賣及提存證據:彙整買賣契約、過戶登記資料、建商提存紀錄、賣方領款紀錄及催告通訊紀錄。
  3.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為防止賣方脫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賣方之財產,提供訴訟標的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4. 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賣方返還所領取之提存款金額並加計法定利息。
  5. 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對賣方提出詐欺取財或侵佔之刑事告訴,以刑逼民促使賣方還款。
  6. 向建商確認提存款領取紀錄:請建商提供賣方領取提存款之相關文件,作為訴訟之重要證據。
  7. 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本案涉及民刑事交錯之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統一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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