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02:房屋建築佔用鄰地,建商要求簽道路同意書怎麼辦?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成屋後,近期有非原建商之新建商主張當事人房屋有一角(車庫外柱子約21.25平方公分)佔用到建商擬贈與政府之土地,縣政府要求建商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始得辦理捐贈。當初購買成屋時,原建商並未告知該角落土地不屬於買賣範圍。當事人詢問是否有義務簽署道路同意協議書,以及不簽署之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部分建築佔用鄰地,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越界建築?屋主應如何處理?
  • 新建商要求無條件簽署道路同意書,屋主是否有法律上之義務?
  • 原建商出售成屋時未告知佔用鄰地之事實,是否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若屋主不簽署同意書,建商或政府得否強制拆除越界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越界建築之法律問題。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本案房屋係由原建商所建,越界面積僅約21.25平方公分,屬極為輕微之越界情形。新建商取得該鄰地後始發現此情形,其是否得請求拆除,應視原建商建造時鄰地所有人是否已知悉越界而定。

就屋主是否有義務簽署道路同意書而言,屋主並無法律上之義務無條件配合簽署。建商要求簽署係因縣政府行政程序之需要,並非基於屋主之法律義務。屋主可以此作為協商籌碼,要求建商提供合理補償,例如支付越界佔用部分之土地使用對價、或由建商負責解決越界問題。若屋主拒絕簽署,建商可能之法律途徑為依民法第767條訴請拆除越界部分,但法院考量越界面積極小、拆除將造成屋主重大損害等因素,依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極可能判決以金錢補償替代拆除。

此外,原建商出售成屋時未告知越界佔用之事實,可能構成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得向原建商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但應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除斥期間(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或交付後五年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屋主並無法律義務無條件簽署道路同意書,可以此作為協商籌碼要求合理補償。越界面積極小,建商即使訴訟亦難以獲得拆除判決,法院通常判決以金錢補償替代。

  1. 調閱土地登記資料:至地政事務所確認房屋建物測量成果圖與鄰地地界線之實際關係,釐清越界之具體範圍。
  2. 勿輕率簽署文件:在未獲合理補償或條件前,不宜簽署任何放棄權利之文件,以免日後權益受損。
  3. 與建商協商補償條件:要求建商提出具體補償方案,例如支付佔用對價、辦理地上權設定或由建商負擔解決越界之所有費用。
  4. 評估向原建商求償:確認購屋合約內容及瑕疵擔保時效,評估向原建商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可行性。
  5. 委任律師協助協商:建議委任不動產專業律師代為與建商協商,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6. 留存所有溝通紀錄:保留與建商、縣政府間之所有書面往來及通訊紀錄,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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