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01:親戚借名登記房屋,長期未還貸且佔用,如何取回?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戚因房屋已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原有房貸繳款困難,遂請求當事人以其較優之信用條件辦理買賣過戶,由當事人成為房屋登記名義人及貸款人,雙方僅有口頭約定親戚將按月繳納房貸並短期內買回。然而三年過去,親戚不僅未買回房屋且持續居住其中,房貸亦長期未確實繳納,當事人為維護個人信用被迫代繳,後因還款壓力過大而自行辦理房屋增貸。當事人現詢問可否請求親戚搬離、增貸行為是否構成侵佔,以及過戶時是否有不利設定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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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親戚間之法律關係究屬借名登記或真正買賣,對所有權歸屬有何影響?
  • 當事人身為登記名義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親戚返還房屋?
  • 當事人就自己名下房屋辦理增貸,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佔罪?
  • 過戶當時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是否可能存在不利之設定或約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與親戚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意旨,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無名契約。然而本案中,當事人已實際承擔貸款、維護信用,親戚既未依約繳款亦未買回房屋,若親戚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親戚負舉證之責。由於雙方僅有口頭約定且無書面契約,親戚之舉證難度甚高。

就所有權行使而言,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始生效力,當事人為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完整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所有物。親戚長期居住於該房屋若無合法占有權源,當事人得請求其搬離。至於增貸行為,當事人既為合法所有權人,就自己名下不動產向銀行辦理增貸係行使所有權之處分權能,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而據為己有,故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關於過戶時之風險,當事人雖未親自到場,但不動產移轉登記須經地政機關審查,若已完成登記且登記簿謄本上無不利設定(如預告登記、信託登記等),則當事人之所有權應屬完整。建議當事人至地政事務所調閱最新登記簿謄本確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為房屋之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所有權,得請求親戚搬離。就自己名下房屋辦理增貸不構成侵佔罪。惟應注意親戚是否可能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以爭奪所有權。

  1. 調閱登記簿謄本:至地政事務所調閱房屋及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確認有無預告登記、信託登記或其他不利設定。
  2. 發存證信函催告搬離:以存證信函通知親戚限期搬離,載明其無合法占有權源,逾期將依法訴請遷讓。
  3. 蒐集代繳房貸之證據:彙整所有代繳房貸之銀行轉帳紀錄、繳款證明,作為將來訴訟或求償之依據。
  4. 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若催告無效,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 就代繳房貸部分請求返還: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親戚請求返還當事人代為繳納之房貸金額。
  6. 保留口頭約定之相關證據:整理與親戚間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證明親戚曾承諾繳款及買回。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訴訟策略:鑒於本案涉及借名登記爭議,建議委請不動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法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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