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92:共同持有房屋遭另一共有人換鎖拒入,如何主張使用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因父親過世而繼承二分之一房屋持分,該房屋原為被繼承人與其兄長共同持有,目前已完成過戶登記至子女名下。然而另一共有人於過戶期間擅自更換門鎖,並交代家中外傭不得讓當事人母子進入,導致當事人之個人物品均留在屋內且子女無法回到原住處。此外,當事人近日收到法院通知因欠繳管理費而需開庭,面臨使用權被排除與管理費追繳之雙重困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另一共有人擅自換鎖排除其他共有人進入,是否構成對共有物使用收益權之侵害?
  • 持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是否享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 管理費欠繳之責任應由何人負擔?未實際居住之共有人是否仍應分擔管理費?
  • 當事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程序上應如何進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當事人之子女持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對該房屋全部均有使用之權利。另一共有人擅自換鎖、禁止其他共有人進入,已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構成對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權之侵害。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當事人之子女得以此為據請求排除侵害。

關於管理費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因此,即便子女未實際居住使用,仍應依持分比例分擔管理費。惟本案子女無法入住係因另一共有人之阻擋所致,若有管理費逾期未繳之情形,當事人得於訴訟中主張係因被排除使用所致,並向另一共有人求償因無法使用而在外租屋之損害。

程序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當事人,亦即其母親)代為行使。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予另一共有人要求交付鑰匙恢復使用,若未獲回應,再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訟。同時就管理費開庭事宜,應準時出庭說明情況,並主張依持分比例分擔,必要時對另一共有人提出因排除使用所生損害之反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繼承二分之一持分後,對共有房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另一共有人換鎖拒入構成侵害,得依法請求排除。管理費應依持分比例分擔,但因被排除使用所生之額外支出得向侵害人求償。

  1. 發存證信函予另一共有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未成年子女發函,要求限期交付鑰匙並恢復共有物之正常使用。
  2. 準時出庭處理管理費案件:攜帶房屋權狀影本及戶籍資料出庭,說明持分比例及未能入住之原因,協商合理之分擔方案。
  3. 提起排除侵害之民事訴訟:若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交付鑰匙、排除侵害並容許共有人進出使用。
  4. 請求損害賠償:就因無法使用共有房屋而在外租屋之費用及精神損害,一併向另一共有人請求賠償。
  5. 考慮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若訴訟期間情況緊急,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行恢復使用權。
  6. 評估共有物分割之可能:若雙方長期無法協議共有物之使用方式,得考慮依民法第823條聲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7.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及多項法律程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統籌處理各項訴訟與協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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