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房屋貸款已全數繳清,然而銀行當初開立之清償收據已遺失。更為棘手的是,該貸款銀行已進行清算並解散,無法再向銀行申請補發清償證明或協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當事人了解需透過法院訴訟取得判決,方能持判決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詢問具體應如何進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貸款銀行已清算解散,塗銷抵押權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
- 清償收據遺失,如何證明債務已全數清償?有哪些替代證據?
- 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係屬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如何計算?
- 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是否有時效問題?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排除妨害)
- 民法第870條 — 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
- 土地登記規則第142條 — 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民事訴訟法第51條 —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從屬性原則)。本案貸款已全數繳清,主債權既已消滅,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當事人依法得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因抵押權人(銀行)已清算解散且清償收據遺失,無法循行政程序由抵押權人會同辦理塗銷,必須透過法院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關於被告之確定,若銀行已完成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可能已由承受機構(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概括承受。當事人應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查詢該銀行之清算狀況及債權承受機構。若確認有承受機構,即以該機構為被告;若無法確認承受機構或清算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關於裁判費計算,實務上對於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是否屬財產權訴訟存有不同見解。多數法院認為此類訴訟係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為新臺幣三千元。至於清償之證明,雖收據遺失,但可透過銀行繳款紀錄、存摺明細、聯徵中心信用報告(顯示無未清償貸款)等替代證據加以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貸款已清償而抵押權應消滅,因銀行已解散且收據遺失,須透過訴訟取得判決塗銷。此類訴訟多認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僅三千元,應查明銀行清算後之債權承受機構作為被告。
- 向金管會或中央存保公司查詢銀行清算狀況:確認該銀行之清算人或債權承受機構,以確定訴訟之被告對象。
-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之登記內容及權利人資訊。
- 蒐集債務已清償之替代證據: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向銀行(或承受機構)申請貸款帳戶歷史紀錄、整理繳款存摺明細等。
- 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以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為訴訟基礎,請求判決被告應將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必要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若無法確認被告,可向法院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選任特別代理人。
- 取得確定判決後辦理塗銷登記: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 委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建議委請有相關經驗之律師撰寫訴狀,並於判決確定後委請地政士辦理塗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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