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87:大樓約定專用部分可否供複數住戶使用?區權會多數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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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社區分為三區,其中僅一區住戶共用地下停車場,其他兩區住戶均有自家平面車位,完全不會使用地下停車場。當事人詢問:一、可否將屬於小公之地下停車場設定為該區全體住戶之「約定專用部分」?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是否限於單一住戶,還是可以指定複數住戶?三、若該區住戶不同意地下停車場變更為約定專用部分,區權會能否以多數決強制通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約定專用部分」之「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以為複數住戶?
  • 小公(地下停車場)是否得經約定為特定區域住戶之約定專用部分?
  • 地下停車場是否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
  • 該區住戶不同意時,區權會能否以多數決強制將共用部分變更為約定專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此處「特定」之意係指可得確定之對象,並非限制僅得為單一住戶。實務上,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之複數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所在多有,例如特定樓層之公共空間約定由該樓層住戶專用。因此,將地下停車場約定為該區全體住戶之約定專用部分,在文義解釋上係可行的。

然而,需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列舉之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包括: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地下停車場若非屬上述不得約定專用之項目,原則上得經約定為專用。

至於決議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之變更,除應經區權會決議外,並應經「該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同意。換言之,若要將地下停車場變更為約定專用部分,即使區權會以多數決通過,仍須取得原本有權使用該共用部分之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若該區住戶不同意,區權會不得僅以多數決強制通過,否則該決議可能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受影響之住戶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或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撤銷或確認決議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不限於單一住戶,可以是複數住戶。地下停車場若非屬第7條不得約定專用之項目,得經約定為約定專用。但約定專用之變更須取得相關使用人之同意,區權會不得僅以多數決強制通過。

  1. 確認地下停車場是否屬不得約定專用之項目:檢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各款,確認地下停車場之性質是否受限。
  2. 檢視社區規約之現行規定:確認規約中對於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使用是否已有約定,以及變更規約之程序要件。
  3. 取得該區住戶之同意:若欲將地下停車場約定為該區住戶之約定專用,須逐一取得該區住戶之書面同意,不得僅以多數決通過。
  4. 召開區權會進行正式決議:取得同意後,透過區權會正式決議變更規約,將地下停車場列為約定專用部分。
  5. 留意費用分擔之調整:約定專用後,地下停車場之維護修繕費用應由約定專用之住戶負擔,需一併於規約中明定。
  6. 若權益受損可向法院起訴:若區權會以多數決強制通過且未取得同意,受影響之住戶得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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