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78:法定租賃關係可否主張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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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房屋約15年前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與他人之土地間存有民法第425條之1之法定租賃關係。近日該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出售予第三人,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依土地法第104條主張優先承購權。當事人已查詢多筆判例,發現民法第425條之1屬法定租賃而土地法第104條適用之對象為意定租賃,對於法定租賃是否有類似之優先承購權規定感到疑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是否適用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購權?
  • 法定租賃與意定租賃在優先承購權適用上有何區別?
  • 當事人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主張優先購買之權利?
  • 土地出售後,當事人之法定租賃關係是否仍受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處所稱之「承租人」,依多數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參照),係指基於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之「意定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之法定租賃關係,係法律為保護房屋使用人而擬制之租賃,性質上與當事人合意之意定租賃有別。

多數法院判決認為,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購權為法律對承租人之特別保護,應從嚴解釋,不宜擴張適用於法定租賃。蓋法定租賃之承租人已受民法第425條之1之保護(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不致因土地移轉而喪失使用房屋之權利。亦即,即使土地出售予第三人,法定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新土地所有人不得任意要求拆屋還地。

然而,學說上亦有肯定見解認為法定租賃之承租人亦應享有優先承購權,以徹底解決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困境。建議當事人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主張優先購買,例如透過協商與土地買受人達成購地協議。另需注意,法定租賃關係於土地移轉後仍存續,當事人之居住權益仍受保障,無須過度擔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多數實務見解,民法第425條之1之法定租賃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但法定租賃關係於土地移轉後仍存續,新地主不得任意請求拆屋還地,當事人之居住使用權仍受保障。

  1. 確認判決內容:重新審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書,確認法定租賃關係之具體內容、租金計算方式及期限。
  2. 通知土地買受人:主動聯繫土地新所有人,告知法定租賃關係之存在,並協商租金條件。
  3. 評估協商購地可能:與新地主協商以合理價格購買土地,徹底解決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問題。
  4. 確認租金給付義務:法定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應依判決所定條件按期支付租金予新地主,避免違約。
  5. 諮詢律師評估其他途徑:委請律師研究是否有其他法律依據(如類推適用)可主張優先承購權。
  6. 注意土地法第104條之行使期限:若律師認為有主張空間,應注意優先承購權須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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