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四月中旬簽約租屋,預計五月底搬入。簽約一週後前往打掃時,發現前房客曾飼養貓咪,窗簾、床、沙發、電視後方等多處殘留大量貓毛,且以吸塵器亦無法完全清除。房東簽約時未告知前房客養貓一事,僅詢問當事人是否養寵物,並表示前房客打掃得很乾淨。當事人打掃時已出現過敏症狀,欲了解應如何處理此問題以及是否可向房東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前房客養貓殘留之貓毛是否構成租賃物之瑕疵?
- 房東未告知前房客養貓,是否違反出租人之瑕疵告知義務?
- 當事人得否以瑕疵為由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
- 當事人因過敏所受之損害,得否向房東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23條 — 出租人應以合於使用目的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 民法第424條 — 租賃物有瑕疵危害安全或健康時得終止契約
- 民法第435條 — 租賃物一部滅失或不合使用時之租金減少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有義務將合於約定使用目的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房屋出租供居住使用,應具備基本之衛生清潔條件。前房客養貓殘留之大量貓毛若已影響正常居住(如引發過敏),可認定租賃物存在瑕疵。房東聲稱前房客打掃得很乾淨,但實際上殘留大量貓毛,構成資訊不對等之情形。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之瑕疵有危害承租人之安全或健康者,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仍得終止契約。當事人打掃時已出現過敏症狀,此屬健康之危害。故當事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繳之租金及押金。若不欲終止契約,亦可依民法第435條請求房東進行深度清潔(如專業除蟎清潔),或於清潔完成前減少租金。
此外,房東之不作為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因過敏就醫所支出之醫療費用、額外清潔費用等,均得向房東請求賠償。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訊息)通知房東瑕疵事實,限期修補(深度清潔),若房東不處理再考慮終止契約或請求賠償。蒐證方面應拍攝貓毛殘留之照片、保留過敏就醫之診斷證明及收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房客養貓殘留貓毛致新租客過敏,構成租賃物之瑕疵。房東未告知此情形,承租人得請求修繕、減少租金、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建議先要求房東進行深度清潔,不成再行使法律權利。
- 拍照錄影保存證據:詳細拍攝窗簾、沙發、床等處之貓毛殘留情形,標註日期作為佐證。
- 書面通知房東:以存證信函或通訊軟體書面通知房東租賃物之瑕疵,要求限期進行專業深度清潔。
- 就醫取得診斷證明:因過敏症狀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 要求房東負擔清潔費用:若房東不願處理,自行委託專業清潔公司進行除蟎及深度清潔,費用向房東求償。
- 評估終止契約之可能:若清潔後仍無法消除過敏源,依民法第424條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押金及已付租金。
- 保留與房東之所有溝通紀錄:留存與房東之對話截圖、簡訊等,作為房東知悉瑕疵但不處理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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